近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制度建设、履行职责、能力保障、后勤保障、待遇保障等7个方面,明确队伍建设任务要求,规定应当履行的制度职责。

    《意见》指出,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矿山、隧道施工、危险化学品、油气开采和管道输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救援任务,积极在地震搜救、地质灾害救援、抗洪抢险、火灾扑救等抢险救援中发挥力量,同时协助驻地企业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安全应急技术服务,提供有限空间作业、雨季防洪排涝、防雷电等应急救援服务。《意见》明确,应急救援队伍应接受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调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调度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

    《意见》提出,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完善值班值守、应急响应、培训演练、定期会商、装备维护保养、材料装备库管理以及救护车辆管理使用等制度,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应开展1次实兵演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每半年至少应开展1次实兵演练。同时,《意见》规定了专业队伍、兼职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应急救援专家在应急救援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意见》还对队伍技能培训、救援装备、救援费用、工资待遇以及表彰奖励等保障措施作出规定。明确应急救援队伍无偿参与突发事件处置中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财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适当补偿。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