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9年12月27日,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文政办发〔2019〕50号),这一文件是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9〕68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的征地社保最新政策。
我县是在2007年启动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工作,期间因政策变化进行过比较大的调整。
第一次是2008年12月29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文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办发〔2008〕188 号)及《文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文政办发〔2008〕189 号),这两个文件是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出台的征地社保政策。是为被征地农民单独建立的、封闭运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主要保障对象:是从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因重点工程、城市建设、公益事业等,由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耕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我县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县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委会)、农民三方共同承担;由县级纳入财政专户统筹管理。
第二次是2009年5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09〕63号)文件。主要是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渠道做了调整。由原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负担调整为,由用地单位和当地政府两方负担。在待遇发放标准不变的条件下,个人、集体不再缴费,其个人和集体负担部分由用地单位和当地政府负担,除用地单位按征地所在县(市、区)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缴纳社保费用外,不足部分全部由当地政府负担,政府负担由原来40%提高到90%以上。
从实施情况看,由于我县经济发展较慢,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不强,财政对基金运行的支持力度不够,加上基金支付标准增长较快,以及保险基金的封闭运行模式,使原筹集的资金无法满足支付需要,资金缺口逐年扩大,导致政策实施效果不好。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原有的征地社保政策与国家法律规定出现不一致,且已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亟待需要调整和完善,出台新政策。
二、新政策基本思路及政策调整重点
随着我县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大量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规模逐年扩大。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好他们老年生活的后顾之忧,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经济问题和关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社会问题。
加快完善征地社保政策,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我县在2019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总结兄弟县市经验和做法,形成了我县征地社保新政策的基本思路,明确了政策调整重点。
(一)新政策基本思路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人社部提出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工作总体思路,提出符合我县实际的政策;
二是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或保留单独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参保给予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与参保缴费补贴不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行征地社保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
四是坚持统筹协调,处理好新老政策关系。既要体现贯彻落实国家征地社保工作的新思路、新任务和新要求,又要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力求做到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充分尊重村民委员会自主权。在确保政策贯彻落实的基础上,发挥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政府部门不越位。
(二)政策调整的重点
一是调整筹资标准;二是调整资金来源;三是调整资金管理模式;四是调整待遇计发和发放管理。
三、《办法》内容的解读
《办法》共分为八个部分:一、基本原则;二、补贴对象及补贴办法;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四、资金划转与记账;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六、新老政策衔接;七、组织保障;八法律责任。
(一)“基本原则”部分
在《办法》中,提出三个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第一个原则,体现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是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明确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三是明确不再单建制度。
2、第二个原则,明确资金三个保障机制:
(1)落实“先保后征”,“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
(2)建立养老保险补贴预存款制度;
(3)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的补偿机制。
3、第三个原则,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
(二)“补贴对象及补贴办法”部分
1、《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全部失地为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为失地比例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
《办法》明确规定了参保的范围和对象,并对“全部失去土地”和“失去大部分土地”有关比例进行界定,增强操作性。
2、《办法》规定,征收承包到户土地的,以户申报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征收未承包到户土地(村集体机动土地),保障人数的计算办法为:本宗拟征地面积除以人均已承包地土地面积(四舍五入)。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
细化认定流程,坚持不重复进行补贴并向困难群体倾斜的原则。
3、《办法》规定,补贴对象年龄以县自然资源局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公告日为基准日。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政府应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部分
1、筹资标准。
一是根据已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人社部有关精神将补贴基数定为139;
二是与老政策的有关内容进行衔接,人均筹资标准定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符合政策的连贯性;
三是对“全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的”进行明确,增强可操作性。
2、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函告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县政府据实结算,分别进入相应的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一是明确各级部门在征地流程中社保费用的征收、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职责;
二是符合“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筹资原则;
二是强化责任主体,有效防范风险,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部分
《办法》规定,征地项目获批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的通知,提请县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以函的形式通知县农保中心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在不改变、不冲突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将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符合国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部分
《办法》规定,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一是明确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全依据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核定和计发;
二是在待遇核定和发放上明确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
(六)“新老政策衔接”部分
《办法》规定,2007年以后、本意见实施前,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足额落实或未按原制度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加发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用地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资金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征收补齐,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准确计入个人账户并计发待遇。
(七)“组织保障”部分
《办法》规定,为加强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县政府成立文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县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办法》规定,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当地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意见》规定,乡镇政府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县农保中心负责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以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一是明确在征地社保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有机协调,各负其责。
二是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征地社保工作在征地程序中的定位。
三是对后续工作提出要求和下步工作内容。
(八)“法律责任”部分
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或违法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