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文水县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落实到位,根据《文水县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方案》(文政办函〔20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文水县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实施程序、资金管理、考核验收。
(一)实施程序
1.公示信息:根据政府采购流程,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相关信息。
2.公开招标:按照“合法正规、手续齐全、专业诚信、业务规模大、覆盖范围广、经营业绩好”的标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1个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机构。
3.实施期限:2024年全年。
4.合同签订: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代表县人民政府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
(二)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及县级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经费。
2.资金测算:2024年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资金约416.577144万元(服务费用不包含疫苗费用)
(三)考核验收
1.验收时间:
上半年运行阶段(4月-6月底前)于7月底完成验收;
下半年运行阶段(7月-10月底前)于11月底完成验收。
2.验收单位: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验收标准:
(1)队伍及体制建设情况
(2)免疫情况
(3)宣传情况
(4)畜牧统计情况
(5)动物免疫建档情况
(6)动物疫情监测情况
(7)动物疫情巡察、报告和处置情况
(8)其他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4.验收流程:
(1)申请验收:承接主体完成半年工作后,书面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初步验收。
(2)乡镇初验
(3)正式验收: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接到正式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单位,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后根据验收分值及实际工作量支付资金。
(4)评分标准:验收评分表(见附件)百分制计算,其中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占60分,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验收占40分。
5.考核结算:每半年验收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支付防疫补助经费的100%;70(含70分)-79分的,支付防疫补助经费的90%;60(含60分)-69分的,支付防疫经费的80%;低于60分的进行整改,重新考核验收,验收达到60分以上的按照相应分值兑付防疫补助经费,59分(含59分)以下的,不予兑现防疫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