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Q:《实施办法(试行)》制定背景是什么?

A: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县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及自然人违规生产经营、未批先建等问题,消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问题隐患,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Q:《实施办法(试行)》工作目标是什么?

A:实现县域内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合法、合规、安全、健康发展。

Q:《实施办法(试行)》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A:本办法所适用的范围为两大类审批事项:一类是非固定资产投资类事项,另一类是固定资产投资类事项。

Q:《实施办法(试行)》审批监管流程及职责分工是什么?

A:(一)审批部门在受理非固定资产投资类事项申请后,审批部门及时向有关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在综合参考复函意见的基础上,审批部门依法做出审批决定,并及时推送审批信息。

(二)行政审批局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后,及时向有关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环保、住建、消防、应急、市场监管、文物等综合监管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在综合参考复函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做出是否立项备案的决定,并将项目备案结果及时推送至相关单位。

Q:《实施办法(试行)》责任如何划分?

A:(一)因审批信息推送不及时或接收信息不及时造成行政审批失误的,由审批部门承担责任;

(二)因监管信息推送不及时或接收信息不及时造成监管缺位的,由监管部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