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吕梁市离石东城七里滩泰化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蔡玉洁
受委托单位: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地址:文水县凤城镇冀周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晋环函〔2023〕60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针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含立案、调查、听证、处理、文书送达和执行等),对案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权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或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处理。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委托要求
(一)委托单位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
1.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2.不得超越委托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不得委派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委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