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环罚字〔2024〕005号
文水县宏达裕盛源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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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孝义镇北夏祠村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美亭
文水县宏达裕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厂区中部、南部露天堆存约1万吨原料(砂子、煤矸石、矸石粉),堆放面积约2600平方米,未采取抑尘措施;
2.你公司厂区露天堆存13个废润滑油桶(HW08)、2个废机油桶(HW08),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8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85号)和2023年12月26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你公司厂区中部、南部露天堆存约1万吨原料(砂子、煤矸石、矸石粉)未采取抑尘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9.4万元的罚款;
2.你公司厂区露天堆存13个废润滑油桶(HW08)、2个废机油桶(HW08),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35万元的罚款。
合计我局对你公司处44.4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