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到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的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指导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全链条规范了养老机构收费行为,明确了预收费的界定、收取要求、服务协议的管理、预收费用的使用用途,以及退费要求等内容。其中明确提到,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最长预收周期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但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指导意见》强调,要强化多元监督管理,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分类处置问题隐患。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要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具体比例由省级民政部门确定,但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的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会员费的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的20%。

《指导意见》要求,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牵头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服务的预收费资金。省级民政部门要设置合理过渡期,《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收取押金、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过渡期内督促其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报送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