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制度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我县医疗救助工作步伐,促进医疗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吕梁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吕民字(2009)50号]精神要求,就我县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工作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制度。

  2、基本原则。坚持从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坚持统筹协调,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

  二、救助对象

  1、享受我县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

  (4)其他

  2、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

  (1)违纪违法,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等事故的。

  (3)整容矫形、镶牙配镜、康复医疗费用。

  (4)其他意外事故。

  三、救助形式和标准

  1、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个人实际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下的按30%比例救助,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按25%比例救助,30000元以上的按20%比例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资金最高为10000元。个别住院费用较大的,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额最高可放宽至15000元。全县用于住院救助的资金不低于当年医疗救助支出总额的60%。

  2、门诊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中患慢性病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给予定期、定额救助,年救助金额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处方票据必须为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规票据。全县用于门诊救助的资金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5%。

  3、“参合”、“参保”救助

  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家庭缴费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

  4、临时医疗救助

  经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较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需提供住院票据证明)全县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0%。

  5、大病关怀救助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病肝炎等重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经本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副高职称以上医生出据的诊断证明)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1、城市低保本人应先提出申请,居委会或(低保对象主管单位)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经居委会或(低保对象主管单位)研究确定具体救助对象,并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加注意见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根据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将救助金额发放给申请人;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

  2、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和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申请医疗救助时,本人应先提出申请,村委会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经村委会研究确定具体救助对象,并将确定的救助对象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室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室对村委会提供的救助对象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救助意见,报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后,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根据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将救助金额发放给申请人;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

  5、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供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或乡(镇)村(居)委出具的特困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出院证、病历证明、医疗费用支出凭证、城镇医保或新农合医药费报销凭证或有关证明。申请门诊救助的,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医学鉴定证明、门诊费用凭证。

  五、资金管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晋财社(2004)29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等有关精神要求,县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别设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办理资金的核拨业务,县民政局分别设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要做到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滚存结余的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并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组织领导、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各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一定要站在事关民生、事关公平、事关稳定的高度来看待这项工作,注重调查、体察民情、鼎力支持,推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稳步向前发展。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各部门以及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医疗救助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业务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计划,及时复核、下拨救助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杜绝服务不规范和过度医疗等现象的发生,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医购药条件,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精神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