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畅通我省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加快推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依据《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民发〔2023〕46号),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构建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强化政府部门与群团组织、慈善力量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形成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协调配合、资源统筹、优势互补、融合高效的新格局,合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工作衔接机制。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红十字会、省少工委等部门(下称“各成员单位”)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工作衔接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广泛吸收相关慈善组织、社会力量等参与机制建设,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救助个案、困难和问题,全面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有效衔接,促进救助需求与公益慈善力量精准对接。各地可参照省级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建立本地区的工作协调机制,针对当地困难群众多层次、个性化的救助需求,搞好需求与供给匹配对接,为其提供多样化的救助帮扶。
(二)实现各成员单位之间数据信息共享和救助帮扶衔接。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低收入人口分类审核确认和数据信息日常维护,依托山西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等业务信息系统,汇聚困难群众救助帮扶需求及其接受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等相关信息,根据困难群众的个性化救助需求,对接同级成员单位的救助帮扶政策和资源,为困难群众提供转介服务。各级成员单位对民政部门转介的救助对象,可以简化核查程序,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转介函件及时予以救助帮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民政部门推送本级掌握的救助对象信息,由民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帮助成员单位进行数据信息比对,在成员单位救助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者急难社会救助。各级成员单位、慈善力量、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志愿者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可及时告知当地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或者协助提出救助申请。各级成员单位救助帮扶困难群众的信息要及时推送至同级民政部门,及时在山西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上备案,促进公益慈善救助帮扶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工作、多头救助。各地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和民政服务站(原社工站)等现有工作机构作用,加强救助需求发现、慈善资源链接、救助供需对接,为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精准高效帮扶困难群众提供有力支撑。
(三)打造面向困难群众的特色慈善活动和品牌项目。各级民政部门要大力培育本土慈善公益力量,鼓励引导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慈善冠名基金等,积极为慈善力量、社会组织发展创造条件,引导其面向困难群众开展各类慈善帮扶活动,为参与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重大灾情疫情条件下困难群众救助等活动的组织、个人提供便利和帮助。其他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紧紧围绕社会救助主题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慈善帮扶活动,打造一批面向困难群众的特色慈善活动和品牌项目。在人道救助领域,持续实施“小天使基金”项目、“天使阳光基金”项目、“博爱送万家”活动和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在困难残疾人救助帮扶领域,持续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扶残助学(大学生)圆梦工程”等;在重点人群救助领域,持续实施“特困妇女、儿童救助”项目;在助学兴教、健康守护领域,持续实施“希望工程助学”行动、“及时雨应急救助”计划、儿童大病救助等。倡导各级成员单位加强工作协作,共享慈善资源、共设慈善项目、合力引导和规范慈善行为,共同推动慈善救助帮扶事业健康发展。
(四)创新公益慈善力量、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途径方法。各级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编制困难群众需求清单,动员引导社会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针对困难群众实际需求设立救助帮扶项目,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帮扶活动,提高慈善救助帮扶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注重发挥慈善联合会、慈善会等行业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培育慈善项目、协调慈善资源、引导慈善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倡导慈善力量、社会组织创新工作方式,有序开展帮扶活动,鼓励慈善力量、社会组织对我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重病重残等困难群体和其他特殊个案进行结对帮扶或开展“一对一”救助。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不断拓宽资金等筹集渠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引导志愿服务等,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力量为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心理慰藉、康复训练、能力提升等服务。各级成员单位要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通过门户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求助电话或电子邮箱,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五)加强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激励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探索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慈善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行,基层社会救助站(点)、社区服务中心等应当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要依据《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定期对慈善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要大力选树各类慈善先进典型,发挥好他们的示范引领作用,对在我省社会救助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慈善力量和社会组织,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慈善项目,通过“山西慈善奖”进行表彰,并推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表彰活动。对连续5年以上参与我省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推荐参加“全国社会救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对在我省社会救助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社会信誉良好的慈善组织在等级评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省级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工作衔接机制由省民政厅牵头成立,各成员单位轮流担任召集人,任期一年,每年1月份进行工作总结并交接轮换。各地可参照省级工作衔接机制健全内部组织领导,加强与红十字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在建立专项基金、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及工作保障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也可结合实际,探索研究新模式、新办法,做好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的有效衔接,积极推动慈善力量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对慈善力量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级成员单位要加强行业领域慈善公益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规范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方式和行为,帮助提升救助帮扶能力。各类慈善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防止出现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问题,并按照规定公开慈善救助帮扶项目、救助对象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公益慈善理念和先进典型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慈善政策法规、慈善活动和慈善先进典型,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大力弘扬公益慈善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当地的慈善公益活动。各级成员单位可结合部门职责,围绕困难群众救助主题,利用“山西慈善宣传周”开展具有部门和本土特色的慈善活动和品牌项目宣传,合力营造浓厚的慈善社会氛围,为慈善力量和社会组织参与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助力、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