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对预收费用收取要求、使用用途等进行规定。本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预收费额度方面,《意见》规定,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使用用途方面,《意见》列出了“负面清单”,如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等。《意见》还规定,养老机构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详细阅读: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