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函〔2022〕123号
各市民政局: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5〕69号)、《关于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助的通知》(晋民发〔2019〕43号)和《关于印发<全省扶持养老服务发展财政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5〕5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补助预算工作,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
各市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财政补贴政策对我省养老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补助政策宣传工作,联合组织指导辖区内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对年久失修、设施落后的民办机构可依据政策尽快进行维修改造,提档升级。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申请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69号文件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43号文件调整后的申请条件等要求进行申报。
(二)贷款贴息补助
申请贷款贴息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5号文件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
1、《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养老机构备案证明。
4、申请新建补助类型的民办养老机构需提供由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备案文件和运营场所土地手续或使用权手续;申请改造补助类型的民办养老机构需提供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提供有效的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6、《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汇总表》。(附件2)
7、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贷款贴息补助
1、《民办养老服务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附件3)
2、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证明。
3、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新建或改扩建备案文件、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
4、申报项目承诺书。(附件5)
5、《民办养老服务业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件4)
6、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市要严格审核申报项目材料原件,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均提供加盖属地民政公章的复印件。
四、不予申报情形
(一)经排查,养老机构经营场所存在违规建设等安全隐患问题;
(二)存在非法集资、养老诈骗、欺老虐老等行为;
(三)未按要求及时录入、更新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数据;
(四)未按要求配置必需的消防设施,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五)其他不予申报情形。
五、项目申报时间
请各市民政部门于2022年8月12日前将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各市要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查验,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有效,不得上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核实,将严肃问责并追回全部补助资金。
附件:1.《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汇总表》
3.《民办养老服务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4.《民办养老服务业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5.《贷款贴息申报项目承诺书模板》
山西省民政厅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