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县城地下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工程建设用地、文水县二〇二四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县征收凤城镇南徐村土地0.7143公顷、凤城镇堡子社区土地26.0699公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48条规定,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晋政地字〔2024〕483号、晋政地(吕梁)字〔2024〕1号
3、批准时间:2024年8月15日、2024年10月17日
4、批准用途:凤城镇南徐村为公共设施用地、凤城镇堡子社区1号地为城镇道路用地、凤城镇堡子社区2号地为广场用地、凤城镇堡子社区3号地为体育用地、凤城镇堡子社区4号地为城镇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权属、位置
凤城镇南徐村、凤城镇堡子社区
三、征收土地面积、地类
凤城镇南徐村面积0.71743公顷,全部为水浇地;凤城镇堡子社区1号地面积3.7213公顷,其中水浇地3.4526公顷、农村道路0.0532公顷、其他林地0.2155公顷;凤城镇堡子社区2号地面积1.5876公顷,全部为水浇地;凤城镇堡子社区3号地面积2.0414公顷,其中水浇地1.9455公顷、农村道路0.0959公顷;凤城镇堡子社区4号地面积18.7196公顷,其中水浇地18.1708公顷、农村道路0.3166公顷、其他林地0.232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金额
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标准补偿,凤城镇南徐村补偿标准水浇地为118.924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33.9791万元,安置补助费50.9687万元,征地补偿费合计84.9478万元;凤城镇堡子社区1号地补偿标准水浇地为118.924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为99.103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174.8911万元,安置补助费262.3367万元,征地补偿费合计437.2278万元;凤城镇堡子社区2号地补偿标准水浇地为118.924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75.5218万元,安置补助费113.2827万元,征地补偿费合计188.8045万元;凤城镇堡子社区3号地补偿标准水浇地为118.924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为99.103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96.3486万元,安置补助费144.5230万元,征地补偿费合计240.8716万元;凤城镇堡子社区4号地补偿标准水浇地为118.924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为99.103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886.1365万元,安置补助费1329.2048万元,征地补偿费合计2215.3413万元。
五、安置方式
农业人口、经济联社成员安置以货币结合社保方式安置。
六、注意事项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社区办理征地补偿。
特此公告。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