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相关要求,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理顺文水县农村天然气销售价格、配气价格事项的意见和诉求,加强公众参与,准确识别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文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山西千易环保有限公司对本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将本次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具体内容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项目名称
理顺文水县县城天然气销售价格、配气价格
二、评估主体
文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决策内容
(一)配气价格拟定意见
拟定居民配气价格0.74元/m3,拟定非居民配气价格0.79元/m3。
(二)拟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方案
1.阶梯气量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气
第一档用气量每户每月25m3(含)及以下;第二档用气量每月每户26至37m3(含)及以下部分;第三档用气量每户每月超出37m3以上部分。对户籍人口超过3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第一、二档用气量相应增加8m3用气量基数。
(2)居民用壁挂炉独立采暖用气(采暖期用量,不含居民生活用气量)
第一档用气量为370m3(含)以内;第二档用量为超出370m3部分。
2.阶梯气价标准
拟定阶梯气价价差比例为1:1.1:1.3。
3.计价周期
居民生活用气计价周期为6个月,独立采暖用气计价周期为1个供热采暖期;居民生活用气计价周期按照各分档气量对应计算各周期分档气量;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4.拟定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参照周边价格水平,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拟定如下方案。

5.其他事项
(1)居民用壁挂炉独立采暖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分别按照对应档位气价标准执行。
(2)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对学校、养老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标准的非居民用户不分档,气价水平按照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3)关于居民“户”的确定。居民用户以住宅为一个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三)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1.联动范围
文水县域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和燃气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2.启动条件
(1)居民用户联动
当上游天然气门站平均销售价格调整额度超过0.2元/m3时,启动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上游调价额不足0.2元/m3时,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2)非居民用户联动
当上游天然气门站平均销售价格调整额度超过0.1元/m3时,启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当国家政策性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时,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同向等额调整。
3.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上游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设置幅度限制(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次调整上限最高不超过0.35元,如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上涨高于0.35元时,高出部分暂由燃气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调整时统筹考虑)。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时,可暂时终止联动。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4.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每年联动不超过1次(应在非供暖季公布),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每年联动不超过2次,以6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
5.联动程序
居民生活用、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具备后,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联动建议,县发展和改革局应调查核实上游气源价格调整情况,结合国家、省当期天然气价格政策,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报县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实施。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办法执行。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公示对象为决策事项范围区域内居民等利益相关群体。主要征求以下几个方面(但不限于):公众对决策事项的了解程度,决策事项实施对生活、工作影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事项实施的态度等。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书面意见、信函、电话等方式与评估主体、评估单位联系,表达对本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六、公示期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七日以内。
七、联系方式
评估主体:文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文先生 联系电话:13383588286
评估单位:山西千易环保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5534091318
文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