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联合下发通知,在我省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精准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我省顶格执行国家政策,标准为: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通知明确,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 严格执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我省的标准为: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 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通知要求各地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要加强对经办机构的指导调度,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 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和使用稳岗返还资金。自2024年1月1日起,恢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各地要主动向劳务派遣单位精准推送和解读政策,指导其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 对已知政策却不主动申请的视为放弃。在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后,要跟踪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

☞ 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

☞ 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要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行为,要求其退回未使用和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通知指出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畅通领、安全办”的要求,优化经办模式,提高审核办理效率。要采取以“免申即享”为主、企业自行申请为辅的经办模式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