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环罚字〔2024005

文水县宏达裕盛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MA0HP12F7J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孝义镇北夏祠村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美亭

文水县宏达裕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厂区中部、南部露天堆存约1万吨原料(砂子、煤矸石、矸石粉),堆放面积约2600平方米,未采取抑尘措施;

2.你公司厂区露天堆存13个废润滑油桶(HW08)、2个废机油桶(HW08),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12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8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85号)和20231226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你公司厂区中部、南部露天堆存约1万吨原料(砂子、煤矸石、矸石粉)未采取抑尘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9.4万元的罚款;

2.你公司厂区露天堆存13个废润滑油桶(HW08)、2个废机油桶(HW08),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35万元的罚款。

合计我局对你公司处44.4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