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文水县202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及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房高工作专班办发〔2026〕1号)文件规定,现就2026年文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
1.县城范围内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城中村村改居且户口本登记为家庭户口的常住人口以及县重点工程项目拆迁户;
2.外来务工人员。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规定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申请实物配租的,获得实物配租前可享受租赁补贴;获得实物配租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2.除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之外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暂限定实物配租,不享受租赁补贴。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文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临时标准的通知》(文政办发〔2025〕15号)规定,低收入家庭按二类标准(每月1元/㎡)收取;新就业职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家庭按一类标准(每月5.9元/㎡)收取。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及条件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1.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满1年以上、丧偶的家庭。以家庭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仅限于夫妻双方及未婚配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均不在共同申请人范围内。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单身申请人为低收入者、中等偏下收入者须满足男22周岁、女20周岁,未婚的条件,且本人户口须独立。
(二)申请条件
1.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县民政局认定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其他困难人员);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为本县城镇居民户口且申请时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1年以上(含1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04.8元(不含);
(3)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含非住宅)、居住在危房(C、D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信息;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过其它保障性住房。
2.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631元(不含);退役军人(退役不满5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57.2元(不含);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为本县城镇居民户口,且申请时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1年以上(含1年);
(3)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含非住宅)、居住在危房(C、D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信息;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价值不高于10万元;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3.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部队退役、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学信网备案)、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不满5年(含5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新就业人员;
(2)申请人为本县户籍,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含非住宅);
(3)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的录用证明;企业单位新就业的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信息;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及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
4.外来务工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非本县户籍,在本县范围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含非住宅),且已在县公安局完成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
(3)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的需提供录用证明;企业单位就业的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灵活就业人员需完成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信息或注册个体工商户(出资、参股)资金不超10万元(含),并提供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且在户籍地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政策。
5.进城务工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县农业户籍,在本县城区范围内稳定务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含非住宅)且申请时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1年以上(含1年);
(3)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灵活就业人员需完成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信息,或注册个体工商户(出资、参股)资金不超10万元(含),并提供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价值不高于10万元;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移民搬迁补助及其它保障性住房政策;
消防救援、环卫(城区范围内)、公交、家政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优先保障。农村低保家庭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3年以上可按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6.特殊人群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等在我县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国家、省市县确定的优先保障家庭,经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依照规定优先保障。
7、涉及县重点工程项目拆迁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
须具有相关单位提供的拆迁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涉及县重点工程项目拆迁户,新申请和已实物配租的,不核查其住房、车辆及收入等信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
2.租住公有住房(县直管公房、单位公房、集体产权住房)等的;
3.已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5.已享受征收拆迁安置住房政策的;
6.弄虚作假、涂改伪造证明材料或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的;不按规定上交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有下列情况的,限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私家轿车、经营性机动车等资产或私有住房(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给他人,至申请日不满3年的;其中原有房产为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符合申请条件的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转让房产及私家轿车等资产用于治疗并能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资料
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在手机微信小程序“三晋通”线上申请或线下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向暂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审核表》,进行集中受理审核,同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身份证、1寸红底照片、户口本、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毕业证、退伍证明、残疾证及书面申请(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其他个人情况)、优先保障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等;
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仅限于夫妻双方及未婚配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孙子女均不在共同申请人范围内。一簿一户(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口簿时,有相关材料证明可视为一簿);申请家庭异地就学或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子女,可计入家庭实际人口。已入住敬(养)老院或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处于服刑期间的人员、在境外的人员,不计入家庭实际人口。
2.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提供死亡证明。
3.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属于低收入家庭的,提供县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提供低保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据实填报收入,如收入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且无合理理由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社区加注意见或调查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所拥有的不动产以及金融财产证明;拥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或二手车交易凭证。
5.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1)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房屋证明;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证明;申请家庭中有农村户籍的家庭成员,由户籍所在村委出具的未享受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移民搬迁补助证明;
(2)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等房屋证明材料;已拆迁的房屋需要提供拆迁安置协议;
(3)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4)租住住房的申请家庭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权属证书或缴纳水、电、气费(其中两项)等相关凭证,社区加注意见;
(5)属于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6)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转让住房的,需提供相关转让住房证明及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证明;
6.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需提供录用证明;在企业就业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凭证。
7.外来务工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需提供录用证明、户籍所在地住建(房产)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证明材料;在企业就业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凭证、户籍所在地住建(房产)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灵活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凭证、户籍所在地住建(房产)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证明材料,属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户籍所在地住建(房产)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证明材料;
8.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凭证、户籍所在村委出具的未享受危旧房改造补助、移民搬迁补助证明并加注意见;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灵活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凭证,属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户籍所在村委出具的未享受危旧房改造补助、移民搬迁补助证明并加注意见;
9.申请人授权相关部门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10.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授权书;
11.其它情况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一式1份,统一用A4纸打(复)印,确需手写的,粘贴于A4纸上。
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及时间
(一)申请程序
1.线上申请:申请人在手机微信小程序中搜索“三晋通”,进入三晋通小程序进行操作。完成线上申请后,需将纸质申请资料提交至居住地社区。
2.线下申请:申请人携带完整纸质申请资料向居住地社区申请,由社区工作人员协助指导填写《审核表》,完成线上信息录入。
(二)申请时间
2026年4月8日起,节假日除外。
六、其它规定
1.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
2.经审核符合配租条件人员,需采取公开抓阉摇号等方式配租入住。
3.社区初审、乡镇审核及县住建局、民政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部门复核通过后,予以保障。
咨询电话:0358-3022348、18636462922
特此通告
文水县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