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4月1日起,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在全部地级市开展。各地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工伤职工持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通知,明确了全面实施后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政策、就医流程、备案手续办理途径、费用结算范围及要求等事项,同时明确至“十五五”时期末,分三步走逐步实现全部三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全覆盖。

通知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相关费用直接结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出异地就医需求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并做好异地就医资金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


通知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以来,各试点地区按照总体部署,推动各项政策平稳落地,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为解决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跑腿垫资”积累了丰富经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现就加快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更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

自2025年4月1日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全部地级市组织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各地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依照《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见附件),分阶段实现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下同)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十五五”期间,根据运行实际,逐步增加上线协议机构数量,适时开展普通门诊跨省联网直接结算,相关政策更加完善,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功能更加健全,经办服务更加高效,基金运行更加安全,全面建成适合工伤保险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体系。

二、进度安排

各地要根据协议机构基础条件,分三步走逐步实现全部三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全覆盖:自2025年4月1日至当年年底,原试点地区30%以上三级、新纳入地区至少一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2026年底,原试点地区50%、新纳入地区30%以上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十五五”末,原则上全部地区所有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均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原则上至2026年底,各省50%以上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十五五”末全部实现。各省应根据工伤职工就医需求,推动更多职业病、骨折、烧伤整形等专科协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三、人员范围和结算范围

(一)人员范围。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

1.在参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

2.因参保地医疗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需要转诊转院到参保省外就医的工伤职工。

(二)结算范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包括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其中,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地政策审核报销,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四、备案、就医、结算流程

(一)备案管理。工伤职工应在跨省异地就医前,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同意。

备案有效期由参保地所在省统一规定。工伤职工在备案有效期内,可按规定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对于跨省异地长期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