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通字〔2024〕1号
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防火高风险期。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决定在我县林区实施封山禁火。
一、封山范围
县大陵山林场,关森局三道川中心林场、二道川林场、龙兴林场以及开栅镇、凤城镇、马西乡范围内,不分林种、不分权属的林地(包括荒山、荒坡)、退耕还林地、通道林带。
二、封山禁火时间
2024年2月2日至6月15日。
三、封山禁火要求
1.在森林防火期内,各有关乡镇、林场、企业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封山禁火工作,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严格实行森林防灭火成员单位包村,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党员包地段、包山头、包坟头、包路口、包重点人员等。严格执行网格化巡查、定点责任看护制度。对重点林区、重点地段、重点景区实行专人负责,严防死守。
2.封山禁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坚决杜绝一切火种入山、
入林。严禁上坟烧纸,严禁狩猎、放牧,严禁旅游人员在林区内吸烟、烤火、野炊,严禁各类施工单位(企业)野外生产性用火,严禁在农事活动中烧荒、烧茬、烧秸秆。特别在节假日期间,所有林区村庄、企业、个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3.对于生产建设确需用火的,必须持有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签发的《入山许可证》,并登记备案,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严格按照森林防火相关要求作业。
4.对痴、呆、傻智障人员、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各有关乡镇、村(社区)和家庭要落实监管责任。
5.各有关乡(镇)、林场要在封山禁火区域内设立森林防火宣传警示标志,严禁一切闲杂人进入防火区域活动,并在主要入山口、入林道口设卡,派专人守护。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禁令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实施封山禁火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特别是在封山禁火期间因失职引发森林火灾的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