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公〔2024〕13号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生活环境,加快城镇化进程,按照我县城区总体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文水县县直管公房进行搬迁安置。具体要求如下:
一、搬迁安置范围
兴华路中段西侧县直管公房、水利局宿舍、原农机局宿舍;则天大街与滨河西路交叉路口西北侧水利局宿舍;狄青大街与大陵路交叉路口东北侧水利局宿舍。
上述范围内的公房及附属物依法进行搬迁安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实施单位
文水县住建局、文水县水利局、文水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三、搬迁安置时间
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1月20日。
四、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与标准
按照《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直管公房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搬迁安置范围内的公房承租人持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到各实施单位办理搬迁安置补偿手续。
(二)搬迁安置范围内的公房承租人应当在搬迁安置协议签署期限内持有效证明文件与相应实施单位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完成搬离并将承租的公房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交付县住建局。
(三)在实行公房搬迁安置的过程中,采取先进行部分补偿、后进行搬迁的方式。公房承租人应当在搬迁安置协议书中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2025年1月5日前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完成公房腾退验收的住户,可获得10000元人民币奖励;2025年1月6日-2025年1月20日期间完成的,奖励5000元;1月20日后完成的,不再享受奖励。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房承租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添附房屋内装饰装修,不得进行房屋转让、出租、抵押,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六)县财政局和实施单位确保搬迁安置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七)公房承租人对本搬迁安置公告存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公告执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