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文政通字〔2026〕1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全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全县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管控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一)城区禁燃区:东至火车站、西至新307国道、南至南二环、北至北三环(含上述四条线路)。

(二)养殖区禁燃区:刘胡兰镇保贤村、云周村,南安镇高车村、杨乐堡村、西社村、东郭村、蔚家堡村、西南社村、南白村,南庄镇信贤村、汾曲村、麻家堡村。

(三)林区禁燃区:凤城镇西街社区、南街社区、土堂社区、章多社区、沟口村、南徐村、南峪口村,开栅镇开栅村、北峪口村、中舍村、北徐村、上王家社村、崖底村、苍儿会村,马西乡全域。

(四)河道禁燃区:汾河、文峪河、磁窑河河道及周边50米范围。

(五)文水经济开发区百金堡化工园区。

(六)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

3.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公园、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5.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50米范围。

6.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范围。

二、集中燃放点以及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一)城区周边设置三处集中燃放点为:

1.堡子社区众美家园北门对面空地

2.冀周社区凤城第二小学南空地

3.杨家寨华一重工院内

(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为:

县行政区内除禁燃区外的区域。

(三)允许燃放时间:

1.2026年2月10日(农历腊月二十三)

2.2026年2月16日至2月23日(农历腊月二十九至正月初七)

3.2026年3月2日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四至正月十六)

其他时间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在禁燃、限燃区域内燃放。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动态发布)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

(二)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三)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四)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的C级、D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燃放A、B级及C级架子火,礼花弹等需要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

(七)承办重大活动、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期间,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含架火)的,由公安机关审批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活动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一)不得在禁燃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利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场所申请零售店。

(二)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邮政管理、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三)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制止、报告等工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文水县公安局)、0358-3031560(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358-3025128(文水县应急管理局)。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