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县公共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二踢脚、窜天猴、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止燃放二踢脚、窜天猴、孔明灯,无任何例外区域和时段。
二、禁放内容
1.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范围内燃放二踢脚(双响炮)、窜天猴(升空类烟花)、孔明灯(天灯);
2.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二踢脚、窜天猴、孔明灯;
3.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线上、线下等任何渠道销售二踢脚、窜天猴、孔明灯;
4. 严禁携带二踢脚、窜天猴、孔明灯进入禁放范围。
三、相关责任
1.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是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禁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本行业禁放宣传、排查管控和劝阻制止工作,督促村(社区)、物业等服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在禁放区域醒目位置设置禁放警示标志。
2.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学校、幼儿园等要加强内部宣传教育,引导本单位人员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加大禁放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营造“人人遵守禁放规定、共同守护公共安全”的良好氛围。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举报非法燃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二踢脚、窜天猴、孔明灯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县应急管理局:0358-3025128
县公安局:11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358-3031560
文水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