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中心城区范围内货运车辆限行管理的通告
文政通字〔2026〕6号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范围内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通行安全顺畅,减少机动车尾气、扬尘、噪音污染,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中心城区范围内货运车辆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文水县中心城区范围内:东至太中银铁路以西,西至城区段新307国道以东,南至南环路(南环路全段限行),北至北三环以南。
二、限行车辆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轻型自卸货车、罐式货车、挂车、牵引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渣土砂石运输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各类货运机动车。
三、限行时段
1.重型、中型货车、渣土车、工程车、危化品运输车且须提前办理通行审批手续按指定路线进行行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原则上24小时禁止驶入城区。经批准需通行的严格按指定路线、时段管控(夜间通行22:00-6:00)。
2.轻型自卸货车、散装物料运输车:参照重中型货车执行限行管理。
3.小型厢式配送货车(生鲜、快递、商超配送等):高峰时段(夏季:7:30—8:30、11:30-12:30、14:30-15:30、18:00-20:00冬季7:30—8:30、11:30-12:30、14:00-15:00、17:00-19:00)要避开主干道通行,确需在高峰时段入城作业的可依规申请短期通行许可。
四、管控措施
1.过境绕行,起讫点均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仅途经本地的货运车辆,禁止驶入上述城区限行区域,一律绕行城市外环路、国省干线公路通行。
2.因市政施工、工程建设、物资运输、民生保障、园林绿化、环卫作业等生产生活需要,确需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的货运车辆,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需提前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强制保险单、运输事由证明(施工协议、供货合同、清运审批单等)等材料,向文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申请办理城区车辆临时通行凭证,经审核通过后,按照通行凭证载明的时间、行驶路线、装载要求进入城区行驶,不得超范围、超时段、超路线运行。
3.渣土、砂石、土方、建筑垃圾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除办理通行许可外,必须落实全密闭覆盖,严禁沿途抛洒滴漏、带泥上路、超限超载。
4.环卫、市政抢修、应急抢险等特种作业货运车辆,执行应急任务时可不受限行时段限制,非作业期间按普通货运车辆管理。
六、法律责任
1.未取得通行许可的货运车辆,严禁擅自进入限行区域。
2.所有货运车辆入城运输须严格遵守限载规定,不得超限超载,货物捆扎牢固,散装、粉状、液态货物必须密闭封装,防止扬尘、遗撒、泄漏污染路面。
3.货运车辆在城区内严禁随意停靠、占道装卸货物,装卸作业完成后及时驶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违规在限行时段、限行区域行驶,存在超限超载、抛洒滴漏、带泥上路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现场查处、电子监控抓拍等方式依法予以处罚;造成道路污染、交通堵塞、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为认定的违法建设提供混凝土服务的企业进行顶格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信用惩戒、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七、其他事项
1.本通告限行管控措施可根据城市建设、交通流量、大气防控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2.广大货运经营企业、驾驶人要自觉遵守限行规定,合理规划运输线路,选择合规时段入城,共同维护城区交通与市容环境。
3.本通告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城区货车限行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