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办发〔2019〕37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水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文水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水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15〕59号)同时废止。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

  文水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守住我县耕地保护红线,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8〕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文水县辖区12乡(镇)人民政府和苍儿会办事处。

  二、考核牵头单位

  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三、考核依据

  根据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状及《文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乡镇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耕地保护率、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四、考核内容

  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乡(镇)、村责任状签订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耕地质量提升及动态监测情况,生态退耕、地灾损毁情况,耕地等级更新情况,年度开发造地情况,年度地籍变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五、考核办法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考核检查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根据上级相关部门和省、市政府考核的评分标准并结合我县的实际确定。考核实行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一)自查。

  乡(镇)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每年应依据耕地保护责任状和《文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上报县级考核部门,并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自查包括年度自查、期中自查、期末考核自查。

  (二)抽查。

  抽查分年度、期中、期末三个阶段,县级考核部门依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自查报告,采取抽查的方式,每次抽查3-5个乡(镇)人民政府做为考核的重点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告。

  六、奖惩

  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资金中予以倾斜,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间,并予以全县通报,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甚至突破保护红线的,将启动约谈、问责。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