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图解】文水县水利局关于《文水县农业灌溉和农灌退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政办发〔2021〕2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水县农业灌溉和农灌退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文水县农业灌溉和农灌退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水县农业灌溉和农灌退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根据《国家节水行动吕梁实施方案》(吕政办发﹝2020﹞69号)精神,落实农业节水灌溉,改变大水漫灌的陋习,加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确保农灌无退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灌退水,是指农田灌溉后未被土壤吸收和作物利用,经过退水渠道重新排入渠(河)的灌溉水。

  第三条 我县将农灌退水管理,推广高效节水灌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农田灌溉水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84-2005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业灌溉全年亩均水量150立方米,不得超过200立方米,禁止大水漫灌,保证灌溉3日后农田无大面积积水。

  第六条 农灌退水管理和推广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任务逐年分解落实,全面落实农业灌溉由“大水漫灌”变“精打细算”,杜绝退水入渠(河)现象,影响河道水质。

  第二章 灌区职责

  第七条 各灌区应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规划的要求,合理调配水源,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先进节水技术;积极利用处理后符合灌溉水质标准的中水,利用蓄水、引水、提水等多种方式取水,提高灌溉保证率,做到均衡供水,发挥水资源的最大效益。

  第八条 灌区组织实施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承担所负责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设施良好、安全运行。

  第九条 灌区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按照计划供水,灌区根据各用水单位提出的用水申请,组织实施供水。

  第十条 灌区对村委会超量用水和违章用水进行管理,灌区管理机构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灌区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破坏用水秩序。

  第十一条 灌溉期间,灌区管理人员应对村委会进行技术指导,掌握进度,及时处理水事纠纷。

  第十二条 灌区要结合生产实际,设立必要的灌溉观测设施,加强灌溉试验工作,根据灌溉试验资料制定节水灌溉制度,实行科学灌溉。同时,完善量水设施,做好水情、水质、墒情、土壤盐分、泥沙淤积等测报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灌溉水质进行监测和控制,防止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进入灌排渠系。灌溉期间要责任到人,分工明确,昼夜不间断巡查,及时处置退水入渠(河)问题,杜绝发生农田积水和退水入渠(河)现象。

  第十四条 及时定额征收水费。实行“定额配水,计量收费”的用水制度,必要时实行阶梯收费,促使群众自觉平整土地,搞好田间工程配套,采用灌溉新技术,节约用水。

  第三章 乡镇和村委会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用水乡镇要督促灌溉受益村做好平田整地、划小畦块、加高地堰工作,田面平整度高差控制在20厘米以下,田块最大不超5亩一畦,地堰高度至少高于田面30厘米以上,确保灌溉期间不决口漫溢。

  第十六条 地表水灌溉用水前,各用水村做出灌溉计划报乡镇政府和灌区审核签字盖章。灌溉计划主要内容:计划灌溉亩数、时间、亩均用水量、每方田接水和结束时间。具体报计划时间为:冬浇在10月20日前,春浇在2月20日前。

  第十七条 村委会利用河水自行组织的农田灌溉,要提前5日由所在乡镇审核签字盖章后,由乡镇监督灌溉用水量。

  第十八条 灌溉结束后,村委会要在3日内将灌溉实施情况报所在乡镇,由乡镇汇总后报县水利局。灌溉实施情况主要包括:灌溉亩数、用水总量、亩均水量,是否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况,若发生要注明发生积水的地块、面积、时间和溢水入退水渠(河)名称、地段等。

  第四章 县级部门的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筹措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退水渠节制闸建设、计量设施的完善、田面工程、节水补助和奖励等。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要积极向中央、省、市争取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资金项目,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的田面灌溉渠系配套工程;县水利局组织实施退水渠节制闸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负责对河流水质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乡镇。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二条 超过亩均用水量200方,灌区严禁灌溉。

  第二十三条 对村委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出现灌溉3日后农田大片积水、灌溉退水入渠(河)情况,发现一处,处罚管理当事人200元,处罚村委会1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安排下年度相关水利项目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灌区疏于管理,致使有三分之一灌溉面积未实第五条和第六条目标,处罚灌区2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