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水县私人产权文物古建筑修缮保护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政办发〔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文水县私人产权文物古建筑修缮保护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水县私人产权文物古建筑修缮保护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私人产权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引导、鼓励产权所有人通过修缮来保护古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加强低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现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限于产权属于个人,且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符合规定程序,完成修缮后由县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古建筑的修缮保护,以产权所有人出资为主,修缮方案由文物局组织编制,县财政按照修缮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古建筑的修缮保护应当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按照古建筑主体结构不变、历史文脉不断、建筑风貌不改的原则,保存、延续古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

第六条 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古建筑修缮保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相关古村落和乡村保护利用规划,且具有示范效应。

(二)提供维修前现场照片,明确建设内容和详细工程量。

(三)产权所有人保护意愿强烈,且具有良好日常维护保养计划。

(四)修缮后能促进当地旅游、文化发展,或为其它公共功能服务。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一)未取得产权所有人书面同意的。

(二)产权不明晰或产权共有人意见不一致的。

(三)因项目建设而改变财产所有权性质的。

(四)现状基本完好,无需修缮的。

(五)在原址上恢复重建的。

(六)古建筑拆除重建的。

(七)未按照设计方案实施,改变了文物建筑风貌的。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古建筑修缮保护申报程序:

(一)产权所有人提出书面修缮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县文物局。

(二)县文物局组织编制文物古建筑《修缮保护方案》。

(三)产权人根据《修缮保护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工程修缮预算》,经村委、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文物局备案。

(四)产权所有人在修缮前需和乡镇人民政府、县文物局签订《文物日常维护协议》。

第九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古建筑修缮保护验收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修缮完工后,由产权人将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文物局和县财政局。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文物局联合组织人员验收。

(三)县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相关程序审核拨付。

(四)县文物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施工监督。

第十条 私人产权古建筑修缮保护的后续使用维护:

(一)以产权所有人为主,按照《文物日常维护协议》开展维护工作。

(二)县文物局应加强对古民居修缮保护的管理和指导,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古建筑的维护,并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县文物局和县财政局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文字解读】文水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文水县私人产权文物古建筑修缮保护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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