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办发〔2020〕22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水县2020年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文水县2020年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文水县2020年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吕梁市2020年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决战完胜行动方案》(吕脱贫攻坚组〔2020〕4号)文件精神,为稳妥有效推动文水县2020年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发挥金融扶贫作用,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全县扶贫小额信贷投放任务总额为550万元,贷款期限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贷款额度单户不超5万元,承贷行及承贷金额分别是工行文水支行100万,农行文水支行100万,建行文水支行350万。
二、工作模式
采用“政府贴息、风险补偿、包干服务、扶贫到户”模式,由工行文水支行、农行文水支行、建行文水支行三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包干发放小额扶贫贷款。
三、运作程序
(一)由扶贫办牵头,各乡镇配合,在2019年摸排的基础上,更新相关信息,将符合条件(本人自愿、征信良好、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4月底前提供给上述三家承办银行。
(二)由政府注资设立风险补偿金68.75万元,于5月中旬前按比例全部入账。
(三)各承办行在确认风险补偿金到位的基础上,5月底前根据风险补偿金的8倍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发放贷款。
(四)政府按期以4.35%固定利率对信贷资金进行贴息。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2020年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顺利推进,我县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志昌 县委常委、副县长
赵一学 副县长
成 员:段拉银 财政局局长
韩全生 扶贫办主任
宋振洋 金融办负责人
李 莉 文水银保监组组长
刘 道 人行文水支行行长
周永文 工行文水支行行长
侯俊峰 农行文水支行行长
罗振海 建行文水支行行长
领导组负责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全面开展,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做好组织动员和安排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工作职责
(一)县扶贫办负责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收集、甄别、更新、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严格按照“户贷户用”小额贷款相关政策落实到位;负责2020年扶贫小额信贷宣传工作,确保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进村入户,实现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全覆盖,不留死角和空白。
(二)金融办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定期会商,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扶贫贷款相关数据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适时反馈金融扶贫工作情况,总结推广金融扶贫工作经验,为县委、县政府掌握金融扶贫工作全局提供支持。
(三)银保监组负责督促银行机构精准合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高出银行机构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四)人行文水支行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和提供征信服务,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推动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机制建设;加强与金融办、扶贫办、银保监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共享,共同做好扶贫小额贷款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
(五)各承办银行负责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评级授信体系和信贷产品,确保在期限内完成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工作。
(六)县政府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扶贫办负责建立并管理风险补偿资金和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确保风险补偿金足额、准时到位,并按政策对扶贫小额贷款予以贴息。
(七)各乡镇政府、村“两委”、驻村扶贫工作队等负责做好政策宣传、指导、协同评级、汇总申请、信息公示、监督用款、诚信教育、协同督促还款等职责。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重点,全力完成任务
工行、农行、建行三家承办行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落实“包干服务”制度,履行好扶贫小额信贷投放主体责任,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结合产业规划,创新、优化利益联结机制,将产业扶贫和金融扶贫有机结合,确保年度任务圆满完成;扶贫、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财政贴息政策,规范风险补偿金使用流程;人行、银保监部门要加大对银行机构扶贫贷款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严守政策红线,加强风险管理
相关部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新发放的贷款,要严格依法合规发放,坚持户借、户用、户还、自愿参与原则,防止冒名贷款“搭便车”情况发生;对已发放的“户贷企用”模式贷款,要加大排查力度,防范风险,制定预案;要加大对逾期贷款跟踪监测、台账管理力度,认真分析每笔逾期贷款的情况,一案一策提出化解办法,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出现的贷款贫困户重名、非贫困户获贷等异常情况,要发现一起、立刻纠正一起。
(三)坚持发展生产、坚持长期受益
要将扶贫小额信贷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产业上,单户申请获得的扶贫小额贷款,严格限定必须用于贫困户自身发展生产的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投资和消费,更不能用于政府融资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要逐步提高贫困户脱贫的内生动力,使其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