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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2-91538 发文字号​文政办发〔2022〕31号
发文机关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22-09-27
标题关于印发文水县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文水县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链接:【图解】文水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文水县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政办发〔2022〕31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水县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收治管护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文水县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7月11日印发的《文水县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实施办法》(文政办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水县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实施办法


为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依法规范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管护工作,加强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中央综治办等六部委《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意见》(中综办〔201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7号)、《山西省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办法》(晋综治办〔2016〕4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6〕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保障


第一条  组织机构。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副职任组长,政法委、宣传部、卫体、发改、公安、教科、民政、医保、财政、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县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乡镇及成员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条  部门职责。

政法委: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工作任务,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畴。

卫体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和发病报告,进行筛查评估分级、落实医生随访,并录入山西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宣传部:负责协调宣传单位和新闻媒体,通过大众化的信息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发改局:防治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财政局:将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教科局:结合实施素质教育,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学生心理和行为问题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依法对各级各类学校精神障碍预防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对教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定期组织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其受教育权。

医保局: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管理的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住院病种管理,落实医疗费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民政局:认真做好流浪乞讨的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及送返原籍等相关工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到精神卫生机构接收和治疗。

司法局:负责对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等单位履行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导和指导。同时,按照职责范围,对有关鉴定、鉴定人员依法开展的鉴定活动进行监管等。

文旅局:负责加强和谐文明建设,体现人文关怀,以健康多彩的精神文化产品丰富人们的精神文件生活,引导人们健康地进行文化消费;配合卫体、教科等部门做好预防、干预、控制网络成瘾的有关工作,加强对网格文化产品的管理,对容易导致成瘾的网络文化产品采取内容审查、技术监管等必要的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精神疾病治疗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管。

公安局:将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以及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对已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基层派出所对易肇事肇祸的及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逐人落实管控力量,督促监护人及近亲属严加看护。

残联: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管理的六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它符合残疾条件的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放残疾人证,指导定点康复机构做好康复服务。发放残疾人证时,患者的疾病诊断以有资质医疗机构的手续为准。对已发放的精神残疾证重新进行复核;按照相关政策,对已办理精神残疾证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残疾人管理、救助。

工会:针对不同类别职工、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制定计划,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问题预防的疏导,加强对心理咨询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加大心理健康服务阵地建设,提高职工心理健康的科研能力和服务水平,缓解职工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切实维护患有精神疾病职工的合法权益。

妇联:开展面向妇女的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提供相关的咨询和维权服务。

团县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精神卫生状况调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为青少年心理健康提供有效服务,帮助青少年养成健康的生活品质,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电视台:将精神卫生知识列入宣传计划,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防治政策和措施,做好相关调查和报道工作。

乡镇:将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与符合享受“以奖代补”政策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组织乡镇平安办、派出所、卫生院等审查“以奖代补”资金。

村委会:依法确定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掌握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情况,为生活困难的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提供帮助,及时向县直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诉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报公安机关。

乡镇、部门要确定专门的信息员,及时将本辖区和管辖范围内的严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向县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和捐助精神卫生工作,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省、市要求,按时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经费,经费按辖区常住人口人均不少于0.5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由文水县严重精神障碍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卫体局)管理使用。


第二章  监护职责


第四条  确定监护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对于无监护人的或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由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或住所地村委会指定监护人。对无法重新指定近亲属监护人的,由居住地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新监护人。对于流浪的和查找不到原籍的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由县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第五条  监护人职责。监护人要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管理或治疗。对需要住院治疗和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负责送医和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监护。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居住地村委会和公安机关。


第三章  诊断治疗


第六条  送医诊断。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县民政部门在公安机关协助下,送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已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送诊人员应当在送诊记录上签字,实行“谁送诊,谁签字,谁负责”。属村委会或单位送治的,除送治人签字外,送治村委会或单位须开具送治介绍信和委托书。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做好接诊记录,不得拒绝作出诊断。对拒绝诊断的或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的或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医疗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文水县人民医院(精神科)、文水县中医院(精神科)为目前我县严重精神障碍门诊诊治机构,马西乡卫生院为目前我县严重精神障碍门诊、住院治疗机构,收治本县范围适合本级诊疗水平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病情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转送到市级以上专科医院就诊。

第七条  自愿住院治疗。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根据诊断结论、病情评估,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可以实施住院治疗。

监护人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的,应当看护管理好在家居住的患者,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因监护人拒绝患者住院治疗,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监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对监护人无能力(无法重新指定近亲属监护人)送治住院的,由居住地村委会或患者所在单位送治住院,不得相互推诿。

第八条  强制住院治疗。根据诊断结论、病情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由监护人或公安机关对其实施强制住院治疗:

(一)已发生伤害自身行为的或有伤害自身危险的;

(二)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第九条  办理住院手续,交纳住院押金。对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交纳住院押金的,由其监护人办理;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办理住院手续的,或监护人无能力(无法重新指定近亲属监护人)非公安机关实施强制住院的,由患者所在单位、居住地村委会办理住院手续,交纳住院押金;监护人无能力(无法重新指定近亲属监护人)且属公安机关实施强制住院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住院手续,垫付住院押金;对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民政部门办理住院手续,交纳住院押金;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十条  出院接回。患者经治疗,病情稳定,可以出院,或病情恶化,需转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告知监护人或送治人。监护人、送治人要于通知送达起24小时内办理出院手续并负责接回或转院。监护人无能力办理或监护人有能力但拒绝办理出院手续并接回的,在通知送达起48小时内由患者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规劝、协助监护人办理并接回,对经规劝、协助仍不接回患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患者则由居住地村委会或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出院手续、接回;在规劝和法院受理期间,需出院、转院患者出现病情恶化或死亡的,由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无法查清原籍、监护人或所在单位的流浪乞讨人员,暂由送诊的县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待查清原籍、监护人、所在单位等相关情况后,由其监护人接回或由公安机关协助民政部门送返原籍或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住院费用结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费用由其本人或监护人负责结算。对患者出现出院欠费,监护人有能力但拒绝支付的,由患者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于7 个工作日内协调,协调3次以上无效的,由医疗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回,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处置。对由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送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民政部门负责结算。对由居住地村委会或所在单位送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送治部门负责结算。

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第十二条  诊断费和伙食费。诊断费和伙食费一般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对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或无法查清原籍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民政部门进行救助。对由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送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发生的门诊诊断费用和住院期间伙食费,由民政部门负责结算。对监护人无能力且由居住地村委会或所在单位送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发生住院期间伙食费,从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收治管护经费中安排。 


第四章  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民政救助。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医疗费用无法通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由县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患者,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通过临时救助措施帮助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对流浪乞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送治机构垫付,县民政部门予以兜底解决,并对病情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

医保救助。医保局为六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的门诊费出台支持性医保政策。住院费用按照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优先报销。

限额兜底。对于有肇事肇祸行为的、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民政部门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由县卫体部门从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经费中安排,一般情况依照二类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限额执行。对经以上救助后仍有困难的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经县领导组确认后,从县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经费继续予以救助。


第五章 “以奖代补”


第十四条  落实“以奖代补”政策。从2017年开始全面实施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

适用对象: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且有肇事肇祸行为,并且录入山西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经监护本年度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监护人。

补助标准:监护人“以奖代补”奖励资金每人每月人民币100元。资金从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经费中列支。

发放程序:监护奖励金由监护人向患者居住地村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随访医生、乡镇卫生院、乡镇派出所、乡镇综治办审批后,由乡镇卫生院上报至县领导组办公室审核,由县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发放。


第六章  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县、乡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要求,充分运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挂牌督办、黄牌警告、重点管理、一票否决等综治政策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对因工作不重视、监护不到位,导致已登记患者发生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其部门的责任。对营私舞弊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资金。对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导致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监护人虐待、遗弃患者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虐待罪、遗弃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县卫体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卫体、民政、医保、残联、财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支持性政策。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文水县严重精神障碍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卫体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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