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图解】文水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文水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政办发〔2022〕1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水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文水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办法(试行)》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水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夯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基础,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由村委会推荐,乡(镇)畜牧主管部门初审,经县肉牛产业发展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协同检疫和动物疫情预警监测等公益性工作的农村动物防疫人员。
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属于公益性岗位,实行双重管理模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聘用和日常考核、乡(镇)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县肉牛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审核、监督和备案。
第二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由县肉牛产业发展中心按照畜禽养殖量变化和服务半径每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原则上有畜禽养殖的每个行政村设立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六条 行政区域大、交通不便或畜禽散养量大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村级动物防疫员。暂定增设人员为保贤村4名、云周村1名、大象村1名、西社村2名、杨乐堡村1名、高车村1名、神堂村1名、马西村1名。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9至60周岁之间。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五)具有中专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学历或者取得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优先聘用;
(六)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的乡村兽医优先聘用。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
(二)开展动物免疫工作。按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并做好牲畜耳标佩戴工作;
(三)动物免疫标识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及时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使用登记,监督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
(四)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并将查验情况及时上报肉牛产业发展中心动物检疫股,由动物检疫股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等;
(五)调入畜禽落地监管工作。外引动物要及时向动物检疫股上报,并做好隔离观察,如实记录隔离观察日志;
(六)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动物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
(七)实施消毒工作。积极指导和帮助养殖场(户)做好日常性消毒工作,并结合春、秋两季免疫注射,进行圈舍消毒;
(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协助做好无害化处理等;
(九)畜禽饲养统计工作。对责任区内养殖场(户)饲养的各类畜禽建档登记,随时掌握责任区内畜禽养殖现状及流动情况,做好统计和报送;
(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十一)日常巡查工作。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畜禽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等问题及时上报,并协助县肉牛产业发展中心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聘用及培训、考核
第九条 县肉牛产业发展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级防疫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等。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
(一)经村委会推荐,乡(镇)畜牧主管部门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报肉牛产业发展中心备案;
(二)县肉牛产业发展中心对审查合格的村级防疫员,组织上岗前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
(三)聘用合同原则上每三年签订一次,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签;
(四)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乡(镇)畜牧主管部门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
第十三条 县肉牛产业发展中心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负责对聘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村级动物防疫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肉牛产业发展中心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签订聘用合同期间擅自离岗、旷工或因病影响正常工作的;
(二)因迟报、瞒报、谎报或者阻止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三)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外引动物监管不力,发生动物疫情的;
(四)因排查和监管工作不到位,发生动物疫情未及时上报的;
(五)被养殖场(户)投诉后仍不履行职责且拒不改正的;
(六)一年内出现免疫事故或诊疗事故的;
(七)未能及时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安排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待遇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是由政府出资购买的劳务服务。村级动物防疫员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不是劳动法规定范畴内的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乡(镇)人民政府以劳务承包的形式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来完成畜禽动物防疫等工作,政府为其支付工作补贴。
第十六条 根据我县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际情况,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人均约每年3600元(以考核结果为准,上下浮动)执行。工作补贴实行绩效考评和动态调整管理,根据每年防疫任务和乡镇考核结果综合考虑确定。
第十七条 为参与炭疽、布病免疫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建立村防疫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制,提供感染人畜共患病保险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县肉牛产业发展中心做好对村级动物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的核定与发放,对未完成全年动物防疫任务的行政村,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取消工作补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县肉牛产业发展中心要定期对村级动物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预算及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