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图解】文水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文水县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水县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文水县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水县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为认真做好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防控工作,切实提高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病例,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预防高致病型禽流感在我县发生和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指导思想

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防控工作部署,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吕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文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县域内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4.防治原则

4.1预防为主

积极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城乡公共卫生水平;密切跟踪疫情发展情况,适时开展应急监测,堵塞疫源输入,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

4.2科学防治

按照国家卫健委《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规定,规范防治措施与工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

4.3依法防治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的预防控制、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实行依法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4.4属地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对医疗卫生及其它有关资源统一调度指挥。

4.5快速反应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做好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防治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卫体局局长和政府办副主任担任,县委宣传部、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教科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交通局、融媒体中心、市场监管局、医疗集团、疾控中心、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对全县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体局,主任由卫体局局长兼任。

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要通过在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专题栏目及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积极开展防控知识宣传,不断提高公众防病知识知晓率和防病能力。

县政府办要协同卫体局做好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应对处置效率。

县公安局要加强对疫源地往来人员的管理、监测工作,严厉打击散布谣言和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行为,确保防治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必要时协助县疾控中心采取强制隔离和疫区、疫点封锁措施。

县财政局要加强财力保障,预算安排物资购置、人员培训、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疫情监测与消杀所需的经费。

县卫体局负责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组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组、疫情监测组、流调组、消杀组,有力指挥全县的医疗救治与疫情扑灭工作。并广泛动员干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有效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霉滋生环境。

县疾控中心要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调查,落实隔离、留观措施,对疫区或疫点进行封锁,并组织技术力量采取有效扑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县医疗集团要设立发热门诊,组建专家救治队伍,救护车辆要24小时待命,一旦发现疫情能立即转接患者。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并保持物价稳定。

县商务局、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活禽的疫情监测,严格活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加强家禽养殖密集区、屠宰场、活禽交易市场的疫情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疑似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高致病型禽流感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县教科局负责落实全县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防控措施与责任,组织动员师生定期开展爱国卫生活动,一旦县境内有疫情威胁,要及时落实晨检、消毒和信息报告等防控措施和防控责任。

县民政局负责疫情发生后,对县境内出现的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例中的困难群体实施医疗救助。

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大食品卫生执法监督力度,经常性开展禽肉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县文旅局负责加强旅行社管理,对组团赴敏感区域旅游的旅行社建立旅行申报审批与返程登记制度;必要时应取消旅行计划。

联通、移动、电信公司负责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相关责任,强化防治措施。

6病例确认与疫情分级

6.1病例确认

疑似病例报市专家组认定,诊断病例报省专家组认定。

6.2疫情分级

依据周边省区疫情态势及县境内病例发生人数、疫情扩散态势,将疫情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三级预警:国内周边省区出现1例以上确诊病例。

二级预警:省内出现1例以上确诊病例。

一级预警:本县出现1例以上确诊病例,疫情有扩散和流行趋势。

7防控措施

7.1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7.1.1疫情监测预警

县疾控中心负责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工作。

7.1.2监测网络

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监测网络由县疾控中心及县、乡、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构成。

7.1.3监测内容与报告

7.1.3.1疫情监测与报告

启动二级或一级预警后,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级医疗机构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一日上午8时至当日上午8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后上报县疾控中心。

定点医疗机构对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应在2小时内报告县疾控中心,县疾控中心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输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县卫体局,县卫体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核实并报告县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7.1.3.2信息报送责任与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县疾控中心、各级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

7.1.4流行病学调查(简称流调)

7.1.4.1流调的目的是查清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病人在何时、何地、与何人接触被感染,又可能在何时、何地传染给何人,隔离、保护可能受到感染的人。

7.1.4.2流调的对象是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病人、疑似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

7.1.4.3流调的信息来源:医院、交通检疫站、社会举报、外省外地的通报及其它有关信息。

7.1.4.4流调的内容:按照《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个案调查表》的内容进行。

7.1.4.5流调要求:县疾控中心在接到出现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信息后,立即派出流调组按照流调程序开展流调工作,县城在48小时、农村在72小时内完成流调任务;填写调查表务必真实、完整。调查发现输入病例时,按照疫情报告的要求及时报告,并迅速通知病人来源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疾控中心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在30分钟内将《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个案调查表》中的有关信息准确输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7.2预防与控制

7.2.1日常防控措施

7.2.1.1成立领导机构,召开相关会议,层层动员,落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责任。

7.2.1.2广泛宣传,提高群众防病知识知晓率,建立群防群控机制。

7.2.1.3建立专家技术组、流调组、消杀组,进行技术培训,储备应急救治物资,做好应对准备。

7.2.1.4各级医院建立预检分诊制度,设立发热门诊与导医台,合理引导、分流发热病人到发热门诊就诊。

7.2.1.5对病源区返乡人员实行居家隔离观察制度。上述人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派专人落实留观措施,留观时间为7天。

7.2.2国内周边省出现疫情时的防控措施(三级预警反应)

7.2.2.1对活禽进行检疫和疫苗接种,对病禽进行隔离喂养、隔离治疗;对病情较重、无法治愈的病禽要立即进行灭杀、焚烧、深埋处理。

7.2.2.2在进出县境的主要交通要道设立动物检疫站,对进入县内的猪禽进行严格检疫,发现病猪病禽依法进行灭杀、焚烧、深埋处理。

7.2.2.3对学校和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及养殖场定期消毒(2次/周),学校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由县疾控中心指导实施,养猪场、养禽场、禽舍的消毒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实施。

7.2.2.4对从疫区返回的农民工、学生、旅游人员进行居家隔离观察7天,并落实专人管理,每天测量体温一次,观察期为7天。

7.2.2.5控制疫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7.2.3省内周边县区出现疫情时的防控措施(二级预警反应)

7.2.3.1在通往疫区的交通道路上设立消毒检疫站,对入境车辆进行消毒,对司乘人员和其他入境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发现发热人员立即送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

7.2.3.2增加学校、机关和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及养禽场、禽舍的消毒频次。

7.2.3.3取消农村集会、庙会,实行红白事报告审查制度,要控制参加人数和规模,审查有无来自疫区的办事人员。农村红白事由驻村干部负责审查,干部职工举办的红白事由所在单位落实专人审查。

7.2.3.4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外出农民工统计,动员农民工家属与疫区打工人员联系,劝其减少流动,在疫情解除前尽量不要返乡。

7.2.3.5全县饭店、旅馆、宾馆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对入住人员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并送医疗机构排查。

7.2.4县内出现疫情时的防控措施(一级预警反应)

7.2.4.1关闭县内所有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禁办婚事、简办丧事,取消或推迟各种大型会议,30人以下的会议要对参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7.2.4.2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晨检制度,每天对学生进行体温测量,发现可疑病人立即送医疗机构排查。学校发现1例疑似病例,要对疑似病例学生所在班级实行停课放假,并通知同班学生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放假学生采取居家留观措施。学校发现1例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实行全校停课放假,并通知学生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放假学生采取居家留观措施。

7.2.4.3全面落实县级干部包乡、乡镇领导包片、一般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户措施,严格限制人口流动。机关单位、村委会、社区对辖区内进出人员严格登记监控,发现发热病人要立即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并在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送医疗机构排查。

7.2.4.4对已封锁的疫区、疫点严格禁止人员进出,疫点居民生活用品由有关部门组织配送。一旦有人误入疫区或疫点,要采取只进不出的办法,严加封锁。

7.2.4.5对治愈出院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要落实居家留观措施,留观期限为7天,留观措施由驻村干部、村干部、社区干部负责实施,是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如果出现死亡病例,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2.4.6设置医务人员隔离观察生活区,凡参与救治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医护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必须到指定区域留观7天,确定未被感染后方可回原单位上班和回家居住。对参与流调、消杀的工作人员,采取同样的隔离措施。

根据疫情变化,每提高一次预警反应级别并落实相应应急措施时,都必须坚持前一个级别的预警反应措施。

7.2.5结束预警反应

末例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病人治愈20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报经省级防治领导组同意,本县本次预警反应结束。

8医疗救治

8.1设立预检分诊点

各医疗机构在门诊部设立导医台、发热门诊,合理引导发热病人就诊,避免医院交叉感染。对已确认的疑似病人立即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8.2指定定点医院

按照分散就诊、集中救治的原则,指定县人民医院为收治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病人定点医院,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病人统一在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区接受救治。定点医院设疑似病人病房和确诊病人病房,要固定专用急救车辆和专用医疗设备。

8.3组织

县卫体局成立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医疗救治专家组,承担会诊、判定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报审与转规,指导医疗机构的诊疗救治工作。对全县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统一调度,成立医疗救治组,承担医疗救治任务。

8.4归、转诊

8.4.1留观病人在留观期间发热不止或出现咳嗽、疲劳、食欲不振、腹泻、呕吐等症状的,立即通知定点医院按疑似病例收治。

8.4.2对已入院的疑似病人按规定方法和流程采集病例标本送省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检验,对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的病例,要及时转到确诊病人专用病房救治。

8.4.3对排除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的疑似病人,待症状消失后按规定落实居家留观措施。

8.4.4非定点医院不得收治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病人转诊必须用专用急救车运输。

8.4.5定点医院要严格按卫健委印发的《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诊疗方案》实施诊断与治疗。

9保障措施

9.1财力保障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防治工作需要的医疗设备、药品、防护物资采购,人员培训,检验检疫等提供资金保障。

9.2物资保障

9.2.1县卫体局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备,着重储备防护服、重型防护服、漂白粉、抗生素、检验试剂、快速生化检验等物资。

9.2.2疫情发生时,县政府将根据防疫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县范围内统筹使用。

9.2.3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9.3人力资源保障

9.3.1县卫体局对全县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乡村医生的培训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卫生院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人感染高致病型禽流感诊疗方案》等法规与专业知识。

9.3.2县医疗集团、疾控中心组织医疗机构举行实战演练、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9.3.3疫情发生时,全县所有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9.4法治保障

9.4.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确保防治工作依法进行。

9.4.2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责任。

9.5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9.5.1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

9.5.2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开展科普宣传,提高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的防病意识和防护能力。

9.5.3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防治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10附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防治方案。

本预案由县卫体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