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办发〔2024〕19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文水县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水县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停放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含过境车辆)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全县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督导管理、属地全面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社会公共停车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交通部门负责我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落实所属车辆及其自有停车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化工企业内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化工企业建立危险货物流向管理制度和禁装禁卸“黑名单”管理制度。

(三)公安部门负责危险货物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货物购买许可证、剧毒货物道路运输通行证。

(四)交警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时、限路段通行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两侧乱停乱放安全整治。

(五)住建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特殊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建部门审查,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六)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停车场内停放的、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属地使用车辆)装载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危险货物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废弃危险货物残液处置及废水、废气处理的监督管理。

(九)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社会化公共停车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土地规划的审批,依法对不符合用地规划的停车场进行查处。

(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化工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内部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履行辖区内社会化公共停车场的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业务的社会化公共停车场需办理营业执照等,同时应通过生态环境、消防部门的审核并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后方可经营。不符合经营条件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社会化公共停车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取缔。

第五条 化工生产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社会化公共停车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辖区企业实际,按照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社会化公共停车场,选址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并通过规划选址论证,应与学校、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周边道路交通状况应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重点化工企业应配套建设企业内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建设。

第七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企业分布情况,通过各种供地途径,优先就近安排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用地,加快推进新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相关手续办理。

对已经建成需要改造规范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顿,确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名单,并对停车场进行监管,明确监管措施,确保运行安全,限期补办手续,进行提升改造并及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纳入相关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对于不符合整体规划、不具备提升改造条件及违法建设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社会化公共停车场,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排查,依法予以取缔。

第八条 凡在我县注册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自有停车场的地址应均在我县境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停车场应经过吕梁市审批局勘验备案。

第九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社会化公共停车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且相关证照齐全。

(二)具有发改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三)具有规划选址和用地许可的相关手续。

(四)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五)设置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取得相关消防手续。

(六)具有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社会化公共停车场的场地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共停车场的占地面积不小于50亩;化工企业自建停车场规模应按照企业装卸量及出入场车辆流量测算。

(二)危险货物停车场地应为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保持地表坚实、平整。

(三)停车场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停车、办公、司乘人员休息等专用区域,应与停车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设置隔离措施。

(四)车辆停放场地应根据危险货物的类别,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危险货物区,做到分类停放,禁止将货物性质和扑救火灾方法相禁忌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五)各停放区应设置可停放危险货物介质车辆的标识标牌。

(六)场内应安装覆盖全场的视频安全监控系统,车辆出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设置防爆照明设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七)停车场地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和声光报警装置。

(八)停车场内须配备泄漏应急收集和处理设施,对回收的残液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社会化公共停车场应满足以下消防要求:

(一)场内设有消防水池、水泵和消火栓,配备满足需求数量的干粉、泡沫灭火器材。

(二)消火栓应沿停车场四周布置,距离最近的车辆不小于6米,保护半径不超过120米,确保停车场任何部位都在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内。

(三)场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米的专用消防车通道,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小于12米×12米。

(四)场内应设置不少于2个车辆出入和人员疏散出口。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应当签订救援协议。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社会化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一)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建立严格的车辆进出场登记制度,并对进出车辆进行认真检查。

(三)配备两名以上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配备完备的移动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和防爆检测装备,并定期校验。

(五)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驳载备用车辆和驳载备用的防爆泵。

(六)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发生事故时,停车场负责人应当按照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七)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值班室应配备报警电话,定时进行巡查。

第十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社会化公共停车场由乡镇牵头,应急、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进行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社会化公共停车场安全停放管理要求:

(一)停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清洗、维修、倒罐等作业。

(二)停车场内只能停放空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禁停放满载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禁停放无牵引车的危险货物槽罐车。

(三)在企业装车满载后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线路驶往目的地,不得无故滞留。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到有资质的停车场或高速公路服务区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在其他路段或区域随意长期停放;临时停车不得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可能造成危害的场地;运输剧毒货物或者易制爆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内擅自从事车辆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交通、生态环境部门配合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住建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排放或回收危险货物残液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内擅自停放无证或安全标志标识不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以及擅自从事倒罐或违法调和油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发生危险货物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加大打非治理力度。

【文字解读】文水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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