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水县司法局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文政发〔2022〕17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55项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一、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目录》(见附件),将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林业、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方面的55项行政执法职权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在下放之前原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仍由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办结。
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二、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是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经全省统一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
三、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机制
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乡镇执法职权外,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执法模式,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对于涉及跨区域执法、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应以综治网格为主,建立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长效机制,利用信息化网络平台,组织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要指导、支持乡镇对承接的行政执法职权无缝对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目录》.xls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