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通字〔2024〕2号
为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持续改善全县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散乱污企业“清零”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散乱污企业,是指生产工艺简单,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我县产业布局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本无环保设施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市场、审批等相关手续不全的企业。
二、散乱污企业“清零”行动开展时间为4月1日至6月30日。
三、重点排查无证无照的散煤、砂石、渣土经营堆放点,搅拌站、机制砂厂,碎石加工点等扬尘污染严重的散乱污企业,一旦发现从严从快予以打击取缔。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散乱污企业提供场地或设施。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为散乱污企业提供或转供用电。
五、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中心城区(东至太中银铁路,西至青银高速西边山底,南至太中银铁路以北,北至龙泉村南)范围内散乱污企业开展重点排查,联合凤城镇及发改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能源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进行严厉打击和彻底取缔。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散乱污企业务必于三日内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并自行取缔。对未按时报备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属地乡镇落实“两断三清”措施,并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公安局对拒不取缔、阻扰工作、暴力对抗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举报散乱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358-3012255。
特此通告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