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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4-48202 发文字号文政发〔2024〕3号
发文机关文水县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24-04-23
标题关于印发文水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文水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文政发〔2024〕3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文水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文水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水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为规范矿业权管理,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全县露天采石场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和《关于优化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促进非煤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自然资发〔2022〕3号43号)《关于开展吕梁市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规模化、标准化、绿色矿山”原则,通过开展资源整合,有力改善“多、小、散、乱”等问题,实现全县露天采石场数量大幅减少,生产能力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高,推动全县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坚持统筹规划与有序开发并行、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综合考虑开采现状、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科学编制整合方案,分步开展整合工作。

(二)规模开发、合理布局。矿山布局要科学合理,采矿权布设要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注重矿山资源储量、生产规模的提高,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国省道、重要的县乡道路以及铁路沿线可视范围,不再设置采矿权。一个相对独立的矿体(一个山头或一条沟)只批准一个采矿场。     

(三)有偿使用、市场配置。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作用,坚持资源配置市场化、科学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推进整合工作。

(四)统筹兼顾、公开公正。依法依规公开资源整合和出让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护采矿权人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

重新调整划分矿区范围,按照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则,初步确定开采规模,基本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督促矿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减少作业人员数量,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四、资源整合

(一)整合对象

全县露天采石场全部参与整合,整合对象包括:

1.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

2.因资料补正或其他非企业自身原因,已由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未及时换发采矿许可证的;

3.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

4.重点工程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压覆整体关闭的矿山未进行任何形式补偿的,以资源整合方式稳妥解决遗留问题。

(二)整合方式

根据我县矿山企业数量,通过两座或两座以上矿山进行资源整合(符合条件的可单独保留),矿山总数压减50%以上。整合后由县政府重新确定矿山主体,主体企业原则上采矿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也可是以石料为主要原料或配料的现有产业链链主企业(水泥、冶金等对石料有重大需求的规上企业)。

1.单独保留。按照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匹配原则,对于矿区面积不小于0.1平方公里的矿山,现有产能或经产能提升后,产能不低于50万吨/年(玻璃用石英岩20万吨/年)且剩余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单独保留。《吕梁市露天石场集中整治领导组关于同意文水县兴泰石料厂等三户石料厂调整为单独保留企业的批复》(吕采整字〔2021〕2号)文件批准单独保留的石料厂,暂时上报待批复。

2.资源整合。不满足单独保留条件的矿山参与资源整合。一是相邻矿山就近整合。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整合的原则,相邻矿山采取合并矿区范围的方式,对现有矿山进行资源整合,合理划定矿区范围,确定生产规模,编制相关报告。对新增的夹缝资源、空白资源实行市场化配置。二是距离较远的矿山异地整合。对于因地理条件限制,本行政区域内相互距离较远的矿山,不具备就近整合条件的,由县领导组统一组织,按照“关小并大”的原则,进行异地整合。需跨行政区实施整合的,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经县领导组批复同意后实施。三是不同矿种的矿山指标整合。因矿种限制无法进行整合的矿山,由县领导组按照县域矿业经济发展需求统筹考虑,可按要求达到整合关闭小型矿山数量指标的前提下,保留不同矿种矿山参与资源整合,整合后开采矿种按照整合范围内依托保留的矿权确定。四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重点工程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压覆整体关闭的矿山,未进行任何形式补偿的,全部参与整合。五是现已取得市政府批复的资源整合方案的,可继续推进。

参与整合矿山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以一个矿权为依托,周边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关闭被整合矿山,县领导组主导对此类关闭矿山进行评估后合理补偿。整合后的矿区应合理规避各类保护地;保有资源量应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实现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相匹配,同时应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不愿意参与整合的,视为企业放弃整合后再登记权利,相关矿业权到期后不再延续。参与整合矿山的剩余资源,包括在整合后矿区范围内的,按原有资源对待,矿区范围外的不予抵顶,矿区范围内的新增资源全部实行市场化配置。

3.取缔关闭。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开采的矿山依法取缔;资源枯竭或长期停产停建、采矿许可证过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僵尸矿山予以关闭;整合区块内除依托保留的矿山外,其余被整合矿山全部整合关闭。

五、工作步骤

(一)方案编报(2024年3月上旬底前)

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编制整合方案并报县领导组汇总,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整合登记(2025年3月底前)

1.明晰产权。县领导组组织对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及保留的矿山进行产权明晰,出具明晰产权报告并备案。

2.储量核实。配合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核准的整合范围进行储量核实及备案,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评审。协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公开出让并登记发证。

(三)验收阶段(2025年6月底前)

报请市领导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我县资源整合工作进行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县政府成立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领导组(名单见附件)。领导组主要负责制定全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的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政策宣传与解读,对参与资源整合矿山协调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必要时统一收购,协调补偿,保障资源整合工作推进。同时负责对列入关闭的矿山及时向社会公开。

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的协调、调度、统计等日常工作,指导解决资源整合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依法依规推进。结合当前我县非煤资源市场形势,鼓励大型集团企业参与,充分考虑非煤资源整合和配置空白资源因素,与下游产业挂钩,优先满足现有企业和远景发展企业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依法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整合方案经批准后实施,资源整合中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整合程序。确保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产权明晰,引导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并予以公告。要杜绝漫天要价行为,必要时采取政府主导、收购补偿的方式对参与整合矿山予以处置,对故意扰乱矿山整合秩序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对确定为关闭的矿山,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并向社会公告,切实履行矿山环境保护、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及监测义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以资源整合为契机,全面提升露天采石场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县领导组全方位加强对露天采石场的监督管理。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年度验收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地理信息、卫星遥感、互联网技术强化监督管理,实现对全县非煤类矿山生态修复全方位监管。

附件:文水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领导组

附件

文水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领导组

一、组成人员

组长:孟兰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王金钟   副县长

成员:

刘前茅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闫东晓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武永强   县财政局局长

贺泽炜   县发改局局长

李志强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局长

杨卫东   县水利局局长

梁志峰   县工信局局长

宋忠辉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田怀利   县文旅局局长

权建强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赵振军   县交通局局长

张鹏飞   县公安局政委

马锋忠   县税务局局长

武安英   县公路段段长

渠学真   国网文水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前茅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分管副职担任。

二、职责分工

1.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整合出让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应急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审查矿区整合方案,组织矿业权公开出让,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负责关闭矿山的采矿权注销工作。

2.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对关闭矿山的营业执照注销工作、对提升产能后和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3.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拟保留的矿山提出提升产能有关方案,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变更生产能力有关手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4.公安局:负责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

5.税务局: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整合后矿山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缴工作。 


【文字解读】文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文水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文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文水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视频解读】文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文水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