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发〔2024〕10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提高乡镇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省委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关于印发〈全力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的具体举措〉的通知》(省减负发〔2024〕3号)、《吕梁市司法局 中共吕梁市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吕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全面评估工作的通知》(吕司发〔2024〕26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文政发〔2022〕17号)下放给乡镇的55 项行政处罚权进行调整, 以更好实现行政执法的高效化、科学化。
一、取消下放职权共计15项
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制定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中涉及自然资源领域1项(第1项)、生态环境领域2项(第3、7项)、住建领域4项(第11、12、17、18项)、农业农村及林业领域1项(第31项)、卫健领域1项(第36项)、林业领域5项(第42、45、46、47、49项)、交通领域1项(第19项)共计15项行政执法职权取消下放,回归原县级执法部门。
二、将保留的40项行政执法职权,因地制宜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下放。
一是第23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南庄镇不涉及,适宜下放至其他11个乡镇;二是第50、51项属于《森林防火条例》的森林防火区,9个乡镇不涉及,适宜下放至凤城镇、开栅镇、马西乡。
三、保留的40项行政执法职权因法律、法规立改废等情况,需要修正的有3项。
一是第25项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施行,调整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7、69、77、38、73条,职权名称变更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二是第26项职权因前述法律修改名称变更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三是第41项职权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废止,调整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19条,职权名称变更为“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行政执法职权的交接工作,本文件下发前乡镇已立案的案件由原乡镇继续完成办理。
(二)行政处罚职权下放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后,县相关部门仍应当依法履行本行政管理领域的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业务指导等监管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职权下放为由拒不履行。要加强对各乡镇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统筹做好行政处罚职权下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为各乡镇提供执法培训、业务咨询等平台,提供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为各乡镇执法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文政发〔2022〕17号)中“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目录”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失效。
附件:1.《文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取消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目录(15项)》
2.《文水县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政府差异性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目录(40项)》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