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增量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通告
文政通字〔2025〕7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区增量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吕梁市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范围:东至太中银铁路、西至青银高速、南至太中银铁路、北至北二环路。
二、增量自建房:自县政府于2021年5月19日发布《关于全面整治中心城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文政通字〔2021〕5号)之后建成的自建房。
三、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为该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本通告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将无合法手续或不符合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的增量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市场经营主体不得租用无合法手续或不符合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的增量自建房。
四、市场局、审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管。
五、凤城镇人民政府、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局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增量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进行巡查,住建局统一汇总后,由住建局、市场局及时将无合法手续或不符合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的增量自建房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依法向社会公布。
六、对公布的增量自建房,凤城镇人民政府及城区范围内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安排专人包联监督,做好每月至少一次的日常巡查检查和政策宣传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市场局、审批局、住建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当将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基本信息推送凤城镇人民政府,由凤城镇人民政府对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和质量安全、消防安全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向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凤城镇人民政府的反馈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主体,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场所。逾期未变更的,依法依规处理。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欢迎社会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电话:县住建局0358-3022606;县市场局0358-3031560。
特此通告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