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函〔2024〕25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9〕23号)、《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的通知》(晋司办〔2019〕53号),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县司法局依法梳理审核,报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执法主体予以调整。调整后,《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文政函〔2019〕33号)、《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文政发〔2020〕8号)同时废止。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主体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12个)
1.凤城镇人民政府
2.开栅镇人民政府
3.刘胡兰镇人民政府
4.南安镇人民政府
5.下曲镇人民政府
6.孝义镇人民政府
7.南庄镇人民政府
8.西城乡人民政府
9.南武乡人民政府
10.北张乡人民政府
11.西槽头乡人民政府
12.马西乡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28个)
1.文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文水县工信和科技局
3.文水县教育体育局
4.文水县公安局
5.文水县财政局
6.文水县民政局
7.文水县司法局
8.文水县卫生健康局
9.文水县审计局
10.文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1.文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文水县交通运输局
13.文水县水利局
14.文水县农业农村局
15.文水县能源局
16.文水县林业局
17.文水县自然资源局
18.文水县统计局
19.文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20.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1.文水县应急管理局
22.文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3.文水县医疗保障局
24.文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5.文水县商务局
26.文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7.文水县新闻出版局
28.文水县档案局
上述公布的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今后,凡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县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