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文政函〔202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相关规定,推动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的通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独立开展行政执法的公示》以及《关于印发文水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工作实际,现对全县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调整。本次调整生效后,原《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文政函〔2024〕25号)同步停止执行。现将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公示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12个)
1.凤城镇人民政府
2.开栅镇人民政府
3.刘胡兰镇人民政府
4.南安镇人民政府
5.下曲镇人民政府
6.孝义镇人民政府
7.南庄镇人民政府
8.西城乡人民政府
9.南武乡人民政府
10.北张乡人民政府
11.西槽头乡人民政府
12.马西乡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27个)
1.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文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3.文水县交通运输局
4.文水县应急管理局
5.文水县农业农村局
6.文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7.文水县公安局
8.文水县自然资源局
9.文水县水利局
10.文水县林业局
11.文水县司法局
12.文水县教育体育局
13.文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文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5.文水县审计局
16.文水县卫生健康局
17.文水县财政局
18.文水县民政局
19.文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文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1.文水县工信和科技局
22.文水县统计局
23.文水县商务局
24.文水县能源局
25.文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6.文水县新闻出版局
27.文水县档案局
三、其它
(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依据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可在辖区内以本单位名义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上述公布的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今后,凡本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县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文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5日
政策咨询:文水县司法局 0358-30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