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办函〔2024〕28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构建绿色出行体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运发〔2017〕109号)及《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纪委第三督察组政治监督反馈问题要求,结合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租赁自行车)实际,明确各单位监管职责如下。

一、交通部门

交通部门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接收企业报送资料,牵头进行企业信誉考核;处理公众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投诉。

二、住建部门(城管)

负责租赁自行车停车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合理设置停放点位、停放区域施划并对占道毁绿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查处;会同公安交警、自然资源部门及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做好停车标识设置工作,指导租赁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三、公安部门

负责租赁自行车社会治安管理,查处盗窃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行为。

四、交警部门

负责租赁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并监督车辆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及理赔工作;负责租赁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停放秩序、事故处理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

按照职责对租赁自行车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价格监督,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用户的消费投诉、举报事项;负责租赁自行车质量性能技术资料收集,对租赁自行车涉及的产品质量进行技术鉴定。

六、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租赁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消防、电力部门

负责联合对租赁自行车企业充电场所选址、布局等的审核;对集中充电区、电池储存区进行的日常用电、消防安全设计、配备设施等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

八、教育部门

负责将租赁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内容。

九、金融监管部门

负责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提供支付服务机构专户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处理涉及资金管理有关事宜。

十、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网信、文旅、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对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辖区内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充电场所选址、辖区租赁自行车投放布局以及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部门(政府便民服务热线12345)

依法办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登记,受理的投诉建议类交办件按职责分工交由有关部门办理。

十三、部门会商机制

交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实行督查制度,研究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杜绝引发资金风险、金融风险;对投放市场的租赁自行车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障、报废回收、举报投诉等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