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办函〔2024〕29号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县工作,确保我县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去年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范围
清理规范的文件范围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外公布并执行的全部文件,包括县乡两级党委政府联合发文包含行政管理内容的文件。重点清理规范的内容为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原则、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文件。具体清理规范标准如下:
(一)违反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违背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三)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与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相关决定不衔接;
(五)违反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
(六)存在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
(七)违反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规定和精神;
(八)超越法定权限范围;
(九)违法设定、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措施;
(十)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事项,如要求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十一)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事项;
(十二)调整对象不存在、已被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二、清理规范职责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各乡镇对本单位制定的文件全部登记造册,逐一对照清理规范标准进行梳理,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对于由本部门起草由县委、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多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制定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在清理过程中或者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部门起草或者执行的文件需要清理的,也应一并提出建议。对于清理规范工作中发现属于《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文件,确需继续使用的,由起草单位、制定部门及时与县司法局协调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清理时限及步骤
(一)自查摸底阶段。7月30日前,各部门、各乡镇将本单位制定实施的文件分别归类,逐件登记造册,做到发文底清数明。建立工作台账并报送县司法局。
(二)审核规范阶段。8月15日前,各单位各乡镇在摸清底数的前提下,逐件审核,提出拟保留、修改、废止或失效的清理意见及理由并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对报送的清理意见,逐件逐项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审核评估意见,反馈起草实施部门。
(三)审查公布阶段。8月30日前,各单位各乡镇与县司法局共同研究,决定废止不再执行、继续执行或者修改发布后执行,并对外公布。对于清理中发现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的文件,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起草单位与发文单位会商后,向县司法局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在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发文机关发文,向县人大备案后执行。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文件不得做为执法依据。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清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同时,要在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工作台帐
(联系人:麻俊秀 联系电话:13753879776)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