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水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政办函〔2024〕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文水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水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需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20〕37号)《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吕住建发〔2021〕38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吕梁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通知》(吕政办函〔2024〕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建范围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二、配建标准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为项目地上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装修标准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县住建局。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实际销售均价)向县住建局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公租房配建资金”)。
三、工作流程
(一)县自然资源局应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土地出让前,在需要配建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要求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后,将配建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县住建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文水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明确配建要求,包括竣工后的移交方式,不配建或不宜配建项目明确资金缴纳时限、核算方式以及违约行为处理等事项。
(三)县行政审批局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及配建协议相关内容列入评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
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县行政审批局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函告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根据《文水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按商品住房平均预售价格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收缴公租房配建资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县行政审批局函告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实际销售均价(需网签备案过半以上)核定应缴公租房配建资金,多退少补。
(四)县住建局在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中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据作单独标注。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纳入统一质量监管,确保建设质量。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内容及最低保修期限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保修,并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新建商品房项目首次登记时,对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并登记,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完成登记后,按《文水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移交县住建局。
(六)县财政局要建立资金专户,监督公租房配建资金的收缴,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统筹用于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及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更新、改造。
(七)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住建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结合实际、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在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环节,严格审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执行《文水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情况,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按要求落实到位。
四、2020年9月30日到本《方案》印发实施期间,取得施工许可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县人民政府常务〔2024〕13次会议纪要议定的相关事项执行。
五、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