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堡子片区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政办函〔2025〕25号
凤城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堡子片区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72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堡子片区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按照文水县总体规划,为加快城市更新建设,推进堡子片区发展,全面提升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堡子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四至范围:征收补偿安置界限图见附件2。
二、征收期限
片区征收补偿安置整体完成期限,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明确。
一期征收期限: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11月30日。
三、征收实施机构
征收主体:文水县人民政府
实施主体:凤城镇人民政府
文水县凤城镇堡子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作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与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实施主体负责监督协议的履行。
四、组织机构
成立堡子片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专班,负责堡子片区的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一)组成人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
组 长:由分管住建的副县长担任
副组长:由凤城镇党委书记、县住建局局长担任
成 员: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司法局、信访局、公安局、凤城镇相关负责同志。
专班下设综合办公室、政策宣传组、审核认定组、协议资料组、房屋安置组。
1.综合办公室
主 任:由凤城镇党委书记担任
副主任:由县住建局、凤城镇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成 员:堡子社区党委书记
职 责:
(1)负责专班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对接联系县直各单位,收集、汇总、报告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整体工作的正常运行;
(2)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2.政策宣传组
组 长:由县住建局负责同志担任
副组长:由县住建局、凤城镇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职 责:
(1)负责入户宣传、讲解征收补偿政策法规及安置房选择办法等;
(2)负责针对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的疑问,解读实施方案,解释相关事宜;
(3)通过运用标语、横幅、广播、视频、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全面宣传征收政策,营造良好氛围;
(4)负责调解征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问题。
3.审核认定组
组 长:由凤城镇负责同志担任
副组长:由堡子社区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成 员:堡子社区党员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
职 责:
(1)负责受理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交的《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申请》;
(2)负责对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使用权人和面积进行审核认定;
(3)负责对被征收户人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家庭分户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4)负责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制作补偿测算表,第三方评估公司由凤城镇政府负责聘用。
(5)负责对审核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4.协议资料组
组 长:由凤城镇负责同志担任
副组长:由堡子社区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成 员:堡子社区党员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
职 责:
(1)依据审核认定组公示的认定结果,与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2)负责收回被征收户的宅基地证、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原件,以及被征收户提交的具结书、承诺书等,并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
(3)依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房屋腾空证明,负责拨付、发放宅基地房屋的货币补偿款、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奖励补助等;
(4)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资料,确保做到“一户一档”。
5.房屋安置组
组 长:由凤城镇负责同志担任
副组长:由堡子社区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成 员:堡子社区党员代表
职 责:
(1)负责拆除房屋并清运垃圾;
(2)负责在征拆过程中设立警戒线,并实时进行巡逻,保障现场秩序,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3)负责安置房交付相关事宜。
(二)运行机制
1.专班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提出,经专班组长审定后,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各成员结合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专班工作会议议定事项和相关部署,推动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2.专班综合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凤城镇人民政府代章;
3.专班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现履职人员进行递补。专班综合办公室应及时动态调整,并向专班组长、副组长汇报,不再另行发文;
4.专班综合办公室及各工作组除上述规定职责外,完成专班交办的其他任务;
5.专班自成立之日起运行至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
五、征收补偿安置的原则及流程
(一)征收补偿安置的原则
1.坚持依法征收、和谐征收的原则;
2.坚持惠民利民的原则;
3.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补偿安置的流程
1.被征收户提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
2.被征收户提供相关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宅基地证、产权证、缴费收据或者由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书或证明材料等);
3.对征收补偿安置情况进行认定及公示;
4.收回相关证件及提交的具结书、承诺书等,签订协议,选择安置房;
5.腾空房屋,验收合格;
6.结算领取补偿款、各项补助、补贴等;
7.拆除房屋;
8.交付安置房。
六、征收认定办法
坚持依法依规和重视凭证、尊重历史、符合村规民约的原则进行认定。
(一)被征收户人口认定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依据在册户籍人口(死亡、空挂人员除外),同时考虑自然增长等情况,在尊重历史、符合村规民约的原则下进行认定;
2.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审查可认定为被征收户人口;
3.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利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不被认定为被征收户人口;
4.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合理合法途径取得宅院的,按在册户籍人口(死亡、空挂人员除外)经审查可认定为被征收户人口。
(二)宅基地认定
1.被征收户原则上应该提供宅基地证。因历史原因等无法提供的,可根据提供的县(镇、村)审批批文、缴费票据及建房相关手续进行综合认定。
2.对于“一宅多户”的,若分别办有宅基地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的,按以下办法安置或补偿:
(1)经院内所有住户协商一致,可按每处院落折合安置两套安置房;
(2)院内住户另有其他院落的可按本方案折价合并安置;
(3)协商不成的予以货币补偿;
(4)奖励补助按照金额平均到院内户数,分别奖补。
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房屋而使用宅基地的,积极配合征收且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交房屋的,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待遇。
4.宅基地面积以宅基地证载面积、审批手续、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测绘面积等资料,予以综合认定。
(三)房屋或建筑认定
1.本方案所称主房,俗称正房,是指具有基础、四周有承重的维护墙(砖墙或混凝土墙)、墙上布置有门窗(木、塑钢、铝合金、铁等门窗)、顶部封闭、结构(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其他结构)牢固且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永久性建筑。
彩钢房建筑为使用彩钢用料和结构形成的建(构)筑物;临时建筑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违法建筑为未经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
2.房屋及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审批手续、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测绘面积等资料,予以综合认定。
(四)其他
1.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经住建、自然资源部门批准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破墙开店、私改门面房的,或领有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要求以商业临街门面房补偿的,一律以宅基地用途对待;
2.被征收宅院存在产权、补偿款分配等纠纷,由专班组织相关人员做好证据收集保全等工作,补偿款打入指定的账户,房屋先行拆除,预选安置房。产权、补偿款分配等纠纷,由被征收户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
七、征收补偿安置的办法
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采用折价置换安置房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补偿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一)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
宅基地上的一层主房按照1:1的比例折算补偿款,补偿价为3500元/平方米。主房内装饰(包括门窗、地板、吊顶等装饰)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作为依据折算补偿款。评估标准按照文水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公布的《文水县堡子片区开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文政发〔2023〕6号)执行。
除一层主房以外的二层、配房、地下室、其他建(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物,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作为依据折算补偿款。
(二)除主房占地面积外宅基地部分的补偿
主房实际所占宅基地面积的补偿包含在1:1的比例折算补偿款中,除主房面积以外的其他宅基地面积按照1:0.4的比例折算补偿款,补偿价为3500元/平方米。
(三)宅基地院落的补偿
每处宅基地院落最多可置换两套安置房,可选择一套90平方米左右、一套120平方米左右的安置房。
(四)宅基地以外的其他建筑补偿
宅基地以外有合法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其他建筑、国有土地上的企业或其它用途房屋均按有关规定或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五)未经批准修建建筑的补偿
对积极配合本次征收的未经批准修建建(构)筑物的补贴标准:
1.自2011年文水县委、县政府发布《关于建设文东新区的若干意见》(文发〔2011〕21号)起至2021年5月19日文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面整治中心城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期间形成的未经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按照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建设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2.2021年5月19日文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面整治中心城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之后形成的未经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主动配合拆除的按建设成本的80%给予货币补偿。
3.未经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的认定以2011年8月及2021年5月的航拍影像图为准。
(六)空宅基地的补偿
1.空宅基地按照宅基地面积1:0.4的比例折算补偿款,补偿价为3500元/平方米。
2.空宅基地权利人原则上只能折价置换一套90平方米左右的安置房,住房确有困难的,在空宅基地权利人提出申请,经专班讨论后,可以折价置换一套120平方米左右的安置房。
3.空宅基地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流转取得空宅基地使用权的,按照文水县堡子片区区片基准地价予以货币补偿。
4.空宅基地上的圈梁、地基以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作为货币补偿依据。
(七)安置房置换说明
被征收户按照安置房成本价进行安置房置换,安置房按照成本价实行“一房一价”。征收公告发布前,安置房成本价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折算补偿款不足安置房总价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户按照选购安置房的价格补足。
八、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奖励补助
被征收户必须完成其名下征收范围内全部院落的征收,签订协议以后,实际腾空院落交回专班房屋安置组拆除的,才能领取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奖励补助。
(一)搬迁补助: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300元补助款;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按1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补助款。
(二)临时安置补助:征收房屋一次性支付6个月补助款,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按200元/月补助;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按6元/平方米·月补助,最低补助不少于200元/月。
(三)奖励补助:为确保本次征收工作顺利进行,鼓励被征收户积极搬迁。发布公告之后30日内签订协议,腾交院落房屋的每院每证奖励5万元;发布公告之后31~45日内签订协议,腾交院落房屋的每院每证奖励3万元;超出规定时间(45日)的不享受奖励补助。
(四)空宅基地不享受上述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只享受奖励补助。发布公告之后30日内签订协议,每处空宅基地奖励3万元;超过规定时限(30日)的不享受奖励补助。
九、安置房选择
(一)安置原则
1.选购安置住房按照“先签先腾先选”的原则进行;
2.安置房的选址、规划等事宜,由专班房屋安置组根据规划,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组织落实。
(二)安置房选择办法
1.安置房分配由专班组织,结合安置房区位、户型、面积、价格等,按照签订协议的顺序号,且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验收合格的,优先选购安置房。
2.被征收户之间如有意愿调换安置房的,必须由双方向专班协议资料组提出调换申请,经专班同意调换后更名备案,双方涉及房屋差价事宜,自行协商解决。
十、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过期不履行权利的,专班将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启动征收。对本方案有异议的,不影响本方案的具体实施。超出公告期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十一、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事宜的,由专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议定结果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七日(自然日)后执行。
附件:1.堡子片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
堡子片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金钟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 君 凤城镇党委书记
宋忠辉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潘永国 县住建局副局长
申田虎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王小壮 县财政局副局长
孟 洋 县司法局副局长
胡锡冬 县信访局副局长
成 君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科长
武文娟 凤城镇人大主席
(一)综合办公室
主 任:李 君 凤城镇党委书记
副主任:潘永国 县住建局副局长
武文娟 凤城镇人大主席
成 员:郭四保 堡子社区党委书记
(二)政策宣传组
组 长:潘永国 县住建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文锦 县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主任
郭利民 凤城镇司法所所长
(三)审核认定组
组 长:韩海兵 凤城镇主任科员
副组长:赵学贤 堡子社区党委副书记
赵乐明 堡子社区筹备委员会委员
赵运福 堡子社区筹备委员会委员
成 员:堡子社区党员代表1名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4名
(四)协议资料组
组 长:武文娟 凤城镇人大主席
副组长:郭保林 堡子社区党委委员兼筹备委员会委员
李海迪 堡子社区党委委员兼筹备委员会委员
成 员:堡子社区党员代表1名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1名
(五)房屋安置组
组 长:李景茂 凤城镇主任科员
副组长:赵占艮 堡子社区党委委员
成 员:堡子社区党员代表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