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核定山西省文水县旺家燃气有限公司、文水中燃燃气能源有限公司天然气居民、非居民配气价格、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文政办函〔2025〕28号

各有关单位、山西省文水县旺家燃气有限公司、文水中燃燃气能源有限公司:

为理顺文水县县域管道燃气价格,规范气价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供气供热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787号)、《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2022〕2号)、《管道燃气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晋发改规发〔2024〕1号)规定及《山西省供气供热供水价格改革2025年行动方案》(晋发改商品发〔2025〕17号)要求,在完成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经县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议定,现将山西省文水县旺家燃气有限公司、文水中燃燃气能源有限公司天然气配气价格、终端销售价

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气价格

核定山西省文水县旺家燃气有限公司、文水中燃燃气能源有限公司天然气配气价格:居民类0.74元/立方米,非居民类0.79元/立方米。

二、居民终端销售价格

核定山西省文水县旺家燃气有限公司、文水中燃燃气能源有限公司天然气居民终端销售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气

第一档用气量每户每月25立方米(含)以下,终端销售价格2.8元/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每户每月25至37立方米(含)以下部分,终端销售价格3.08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每户每月超出37立方米以上部分,终端销售价格3.64元/立方米。

对户籍人口超过3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第一、二档用气量相应增加8立方米用气量基数。

2.居民用壁挂炉独立采暖用气、“煤改气”用户用气(供热期用量,不含居民生活用气量)

第一档用气量为每户每月370立方米(含)以内,终端销售价格2.8元/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为每户每月超出370立方米部分,终端销售价格3.08元/立方米。

3.阶梯气价价差比例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346号)要求,确定阶梯气价价差比例为:1:1.1:1.3。

4.计价周期

居民生活用气计价周期为6个月,独立采暖用气计价周期为1个供热期,居民生活用气计价按照一个周期内各分档气量计算分档气价,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5.其他事项

(1)居民用壁挂炉独立采暖用气、“煤改气”用户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分别按照对应档位气价标准执行。

(2)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标准的非居民用户不分档,气价水平按照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3)关于居民“户”的确定。居民用户以住宅为一个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三、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

执行现行价格,不作调整。其中,山西省文水县旺家燃气有限公司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为3.69元/立方米,文水中燃燃气能源有限公司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为4.25元/立方米。

四、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

文水县域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和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由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上游气源购气的天然气价格,对于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加权平均确定。

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燃气管网(包括延伸至农村的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二)启动条件

1.居民用户联动

当上游天然气门站平均销售价格调整额度超过每立方米0.2元时,启动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上游调价额不足每立方米0.2元时,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2.非居民用户联动

当上游天然气门站平均销售价格调整额度超过每立方米0.1元时,启动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当国家政策性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时,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同向等额调整。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上游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应设置幅度限制(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调整上限最高不超过0.35元,如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上涨高于0.35元时,高出部分暂由燃气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调整时统筹考虑)。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时,可暂时终止联动。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四)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每年联动不超过1次(应在非供热季公布),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每年联动不超过2次,以6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供热季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审慎把握调价时机。

(五)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管道燃气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联动程序

1.居民生活用、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具备后,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县发改局提出联动建议,县发改局应调查核实上游气源价格调整情况,结合国家、省当期天然气价格政策,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报县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实施。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办法执行。

2.燃气经营企业向县发改局提交调价申请时,应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文件、发票等相关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力度。发改部门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政策解读;宣传部门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密切关注相关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我县气价改革工作平稳实施。

(二)加强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利益保障。燃气企业应充分考虑居民低收入群体经济承受能力,可通过补贴、优惠气价或补贴气量等方式,确保居民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强化供气行业收费管理。发改、住建、市场、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监督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相关政策,督促燃气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提高企业保供服务能力。燃气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积极节能降耗,堵塞漏洞,压降非生产开支,降低运营成本,或通过自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等方式降低天然气购销合同偏差结算和合同外高价气量,提升储气调峰能力,增强天然气保供能力。

六、执行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随其规定。

文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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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文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0358-302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