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2.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污染、发生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事件(地震、强风、洪灾、干旱、滑坡、泥石流等)、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供水系统设施设备发生事故引起的突发性事件(爆炸、倒塌、失控、毁坏、严重泄漏等)、城市主要输供水主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局部地区受淹(房屋倒塌、道路塌陷)、传染性疾病爆发、战争、恐怖活动和人为破坏(人为破坏供水设施、投毒)等各种自然灾害、事故等引起的供水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生活用水、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监控和管理,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及早发现、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尽量避免或减少突发供水危机事件的发生。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供水企业的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针对不同供水突发事件及其相应级别,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和企业的作用,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供水突发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3.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应急管理,促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5事件分类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三类。
1.5.1自然灾害包含以下情况
(1)连续出现干旱年,地表水源水位持续下降,取水设施无法正常取水,导致城市供水设施不能满足城市正常供水需求等。
(2)地震、强风、洪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
1.5.2事故灾难包含以下情况
(1)战争、恐怖活动等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等。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维修、或停止取水。
(3)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件导致供水中断。
(4)城市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建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液氯严重泄露等。
(5)城市供水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或损坏。
1.5.3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以下情况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有毒化工产品或致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藻类大规模繁殖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1.6事件分级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3)。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立吕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各县(市、区)设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武警吕梁支队、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消防支队、市人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吕梁监管分局、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山西地电吕梁分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局等。
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供水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防范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指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市管理局局长担任。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各成员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应对突发事件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救援行动,协助指挥长组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指导县(市、区)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4.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分级应对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全市较大级别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跨县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和吕梁市市区一般级别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其行政范围内一般级别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成立吕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社会稳定组、技术组、医学救护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等8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
职责:收集、汇总、报送事件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组长: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武警吕梁支队、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
职责:负责掌握事件现场动态,制定救援方案,指挥、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灾情侦察、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3.社会稳定组
组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
职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4.技术组
组长:市城市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职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主要任务:研判灾情,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5.医学救护组
组长:市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卫健委、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
职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6.应急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警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山西地电吕梁分公司、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局等有关单位。
职责:组织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
7.宣传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城市管理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
职责:根据市现场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新闻发布,积极引导舆论。
8.善后工作组
组长:事发地县(市、区)长。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吕梁监管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
职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风险防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供水水源地水质、供水设施运行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全面掌握厂站设施、配套供水管网安全生产及运行状况,查找、分析设施运行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措施,消除设施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发现突发情况及时上报。
4.监测与预警
4.1 信息监测
水源水量监测:由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加强对重大灾害天气和水情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进行评估。
水源水质监测:由市生态环境局对供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资料收集和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与市水利局、供水企业共享水质监测信息,及时报告水源水质情况。
供水水质监测:由供水企业对水厂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含居民住宅内)等进行水质监测、资料收集和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
4.2预警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四级预警级别,从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4.2.1预警信息发布
发布权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预警建议,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息以及吕梁市市区或涉及跨县域的蓝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并依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发布制度。供水企业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初步研判属于市级发布权限的,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授权,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通讯媒介发布预警信息。对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效方式发布预警。属于县级发布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
发布内容。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者场所、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和咨询电话等。
4.2.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及时掌握、提供设施运行信息,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供水企业和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应急准备。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联络,保证通信畅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足够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准备工作,必要时邀请专家组入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舆论引导。公布咨询电话,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3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需要变更内容或者解除的,由预警发布机构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信息报送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应立即将事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立即上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应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性质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的首报应采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随后1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的形式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单位的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类别;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件的简要经过;
5.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6.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8.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件扩大。根据事件现场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市、县政府及城市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到事件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5.3应急响应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响应条件见附件4)。
1.Ⅳ级响应
符合Ⅳ级响应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Ⅳ级响应,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件处置工作,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2.Ⅲ级响应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Ⅲ级响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援。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视情协调增派有关抢险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3.Ⅱ级响应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Ⅱ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指挥长、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件现场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突发事件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物资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认真贯彻落实省应急厅、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4.Ⅰ级响应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时,指挥长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启动Ⅰ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力量,在做好Ⅱ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响应调整
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6.响应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Ⅰ级、Ⅱ级响应由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响应结束;Ⅲ级、Ⅳ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5.4应急措施
1.水源地及输水系统
(1)水源水量不足:水源优化配置。当水源水量不足时,可启用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调整城市供水优先次序,在保障重点用户用水的基础上,可采取分时段、分片区供水来保障基本饮用水供应;实施多水源联合应急调度,必要时提请有关政府采取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流域上下游水量应急调度,保证城市应急供水。
启用应急或备用水源时,应对输水管道先排污清洗,然后对水质进行检测,满足供水企业处理能力要求时再进行处理,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必要时应建立应急或备用水源及其输水管道的日常维护、演练或小规模常备运行机制。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2)输水干管爆管:组织紧急抢修,需要制定爆管的应对措施,储备相关人员设备材料,4-6小时抢修完毕,必要时启动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
(3)水源水质污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拦截水源污染物,查处非法排污单位,关闭排水口,切断污染源;在取水口前设置处理设施或预处理单元,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尽可能确保进厂原水水质合格;根据风险筛查结果中周边污染源存在的有毒有害污染物信息,增加特征污染物检测项目,加大检测频率,检测点包括进厂原水、生产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启用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
(4)应对原水水质恶化的净水技术方案:根据进厂原水、生产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小试试验,调整供水厂工艺运行参数;启动应急净水设备设施;如确认水源水质污染影响出水水质,应停止原水进水,适当减量供水或立即停止供水。
2.水厂系统
(1)传染性疾病爆发等公共卫生事件
加强供水厂消毒管理,关注并加大供水厂浊度、消毒剂余量等有关水质指标的检测频率;加强对水质在线仪表的巡视及维护,对进厂原水、生产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实行24小时实时监测;增加水源水余氯值及全分析检测,密切关注水质指标的变化,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动,及时掌握水源水质异常信息;为控制微生物聚集风险,生产废水不再回用,移交第三方有资质企业按危废液体处置;及时组织消毒剂、絮凝剂等生产必须的原材料以及生产设施品备件的储备;加强对应急投加系统的检查,确保设备可正常运转,应急物资可随时调用;对生产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减少运行人员与外界的接触,“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充分利用“互联网+水务”模式,开启智慧办公、智慧生产,减少人员接触。
(2)地震、洪涝、雷电、地质灾害、寒潮等自然灾害
当发生因自然灾害导致的供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损毁时,了解设备运行信息,立即组织紧急抢修,必要时请求外援力量给予支持;增加特征污染物检测项目,加大检测频率,密切监控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变化,确保供水水质合格;对发生污染的供水设施恢复供水前要先进行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方可供水;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动,及时掌握水源水质异常信息;根据不同水质风险,再结合水厂的具体条件,确定并启用应急处理工艺。因地下水源供水厂除消毒外一般没有净水设施,地下水源受到污染,只能停水或使用未受污染的水井。
要防余震、防火灾、防触电、放水淹、防氯气泄漏,对于加氯间、变电站等安全防护危险区域,安排专人守护,一旦出现险情及时处理。
当发生洪涝灾害时,防汛物资、车辆及时到位,立即组织抢险救援,要在配电房、加氯间、泵房等重要构筑物出入口用防洪袋设置挡水墙,封闭滤池等各处排水口、电缆沟等,启用备用潜水泵强制排水。当遇到特大洪水导致水源污染和供水设施遭受破坏导致无法正常生产时,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避免污染扩大造成更大的损失。必要时调协调相邻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增援。
(3)电气设备故障、氯气泄漏、火灾爆炸、机械伤害等事故灾难
当发生变配电室突然停电时,必须迅速关闭进出水阀门,停止加氯,逐级停下配电设备的开关,初步查明事故原因;内部设备发生故障,立即查找故障原因,排除设备故障后恢复送电,按程序开启机组,故障原因不明严禁送电;如供电公司线路故障,协助检查配电设备和机组是否完好,有备用电源的水厂,按程序启用备用电源,无备用电源的水厂,调度发电机组保证部分供水能力。如造成水泵损坏时,应立即抢修,或启用备用泵,如长时间无法恢复供水,要利用蓄水池、高位水池等保证供水。
当发生氯气等消毒剂泄漏时,值班人员应佩戴有效防毒面具,按相应的操作规程,立即启动氯气中和吸收装置,及时关停相关设备或堵漏。尽量使氯外泄的情况得以改善,但任何时候都严禁一名工作人员进入泄氯区作业;若泄漏严重,值班人员不能排除时,应迅速撤离污染区至上风处,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消除火花、着火源,充分利用泄氯回收系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抢修。
当发生加氯加药系统故障时:确定故障位置及原因,进行加药泵间切换或停泵,并及时组织抢修,适时启动备用设施。
发生火灾、爆炸、机械伤害等安全事故后,应及时联系119、120等请求救援,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时疏散人群,使用消防器材等开展自救。发生人员伤亡的,要做好标记、记录、绘图并拍照,妥善保存所有重要物证、现场痕迹等。
(4)投毒、恐怖袭击、网络攻击等社会安全事件
发生投毒、恐怖袭击等事件后,供水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确定投毒部位和投毒环节,将各种值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化验原始报告、音像资料封存,协助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等对管道中遭毒物污染的水进行处理后,将污染的水从泄水口排出,并将污染管道进行消毒处理,根据查清后的事故污染区域面积,对供水路线进行合理调整,保障供水。事件性质确定及事实查清后,在各生产工艺环节的残留污染水经卫生防疫部门化验达到排放标准时,经上级供水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意,将毒物污染水从各生产工艺环节排出。
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损坏事件:做好数据备份,并查找系统漏洞或设备损坏原因,及时更新杀毒软件与防火墙,抢修损坏的设备设施。
3.配水系统
(1)配水爆管:对一般性爆管事故,先进行降压供水,到达事故地点按程序进行闸门操作,立即组织开展抢修;对突发的重大爆管事故,在对管网进行抢修的同时,应对相关闸门和水厂进行科学合理的调度,启用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以保证城市用水的需求。对大面积停水事故,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确保居民、医院及驻地机关、部队等重要场所、单位用水;必要时对居民实行分区分片定时供水;对部分企业实行限量供水;对洗浴、洗车、嬉水娱乐等特殊行业停止供水。
(2)管路损坏:按程序进行闸门操作,如有可能调用其他加压站,实行分段供水,迅速查明管道故障的地点、原因及损坏程度,全力组织抢修。
(3)管网水质异常:首先开展针对性水质测试,包括浊度、色度、余氯、铁、锰、耗氧量、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等,收集发生水质异常的区域信息,并分析其原因;加大管网放水清洗或实施送水工作;当出现由于水源置换、工艺改变引起水质稳定性变化,导致较大面积用户水发黄现象时,可采取水源勾兑、在水厂和管网中投加水质稳定药剂等措施;当出现水发黑发臭时,除加强管网放水外,要进行管网检漏;出现红虫等微生物时,排查滤池、清水池、二供设施,进行溯源分析,确定红虫产生的地点及原因,并对水池清洗消毒、化学浸泡或采用微生物技术消灭红虫。
4.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水厂应急净水处理的技术选择:
(1)当水源水受到芳香族化合物、农药、人工合成有机物及其他可吸附化学品的污染时,宜选用粉末活性炭吸附技术,粉末活性炭投加量、吸附时间等技术参数宜根据水源污染特点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2)当水源水受到金属和非金属离子污染物的污染时,宜选用化学沉淀技术,常采用氢氧化物沉淀法和碳酸盐沉淀法。药剂的投加量、实现化学沉淀所需pH值等工艺参数宜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3)当水源水受到氰化物、硫化物、硫醇硫醚等还原性物质污染时,宜选用化学氧化技术,可选择的氧化剂包括游离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臭氧等,氧化剂的投加量、水质干扰、适用范围等工艺参数宜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4)当水源水受到大规模微生物污染时,宜选用强化消毒技术。可选择的氧化剂包括游离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剂的投加量、过滤出水浊度等工艺参数应根据水体水质参数确定。
(5)当水源水受到短链卤代烃、硫化氢等挥发性化学品污染时,宜选用曝气吹脱技术,曝气吹脱的气水比等工艺参数宜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6)当水源水受到藻类污染引起水质恶化时,宜针对不同的藻类代谢产物和腐败产物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技术。
当发生突发水源污染事件,不具备开展现场试验条件或者时间不允许时,宜参考《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第11章“应急供水”或《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净水技术指导手册(试行)》,从中选择适宜的应急处理技术和工艺参数。
5.5涉嫌犯罪调查
事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必须第一时间开展涉嫌犯罪调查工作。
6.应急保障
6.1救援力量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力量主要由供水企业应急救援、消防救援、应急综合救援队伍等组成。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督促供水企业依法依规组建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培训,组织和指导供水企业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应急抢险演练,确保抢险队伍、抢险物资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6.2资金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审核拨付所需费用。
6.3其他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调查评估
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和有关规定,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及时对突发事件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附则
8.1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同时应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吕梁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